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保險費(2026-08-31)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8-31
案號:豐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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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豐補字第606號
原 告 陳定晟
被 告 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
,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
原告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9,370元(計
算式:190,000+9,370(計算式如附表)=199,370),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2,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陳泳菖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另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4項後段規定,並受抗告法院之
裁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紀俊源
附表:(新臺幣/民國)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訴訟繫屬前一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利息 190,000元 114年8月18日 115年8月12日 (360/365) 5% 9,3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