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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2026-08-0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8-07 案號:岡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岡補字第326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訴訟代理人 陳宣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家豪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4

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書 記 官 曾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