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2026-08-0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8-07
案號:岡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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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岡補字第326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訴訟代理人 陳宣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家豪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4
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書 記 官 曾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