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保險金(2026-08-18)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8-18
案號:岡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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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岡補字第339號
原 告 林英質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19,973元(計算式:請求給付之數額100,000元+自民國1
13年7月1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5年6月29日止,按週年利率10%
計算之利息19,9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6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書 記 官 蔡宜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