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2026-06-11)
消費/小額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06-11
案號:岡小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岡小字第165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勇勝
訴訟代理人 洪殿堯許永裕
被 告 黃建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
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柒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一一四
年四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六五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
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玖仟柒佰柒拾壹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
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書 記 官 蔡宜伶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500元
合計 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