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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2026-04-28)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28 案號:岡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沛爾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岡補字第173號

原 告 沛爾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成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柏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5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書 記 官 蔡宜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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