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會員月費(2026-06-18)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6-18
案號:岡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岡補字第248號
原 告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柏慈間請求給付會員月費事件,原告曾聲請對
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
幣(下同)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
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書 記 官 曾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