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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保險金(2026-08-18)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8-18 案號:岡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岡補字第339號

原 告 林英質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19,973元(計算式:請求給付之數額100,000元+自民國1

13年7月1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5年6月29日止,按週年利率10%

計算之利息19,9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6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書 記 官 蔡宜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