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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違約金(2026-08-18)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8-18 案號:岡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鑫融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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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岡補字第344號

原 告 鑫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御存

原告因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思量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000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書 記 官 蔡宜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