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 洗錢防制法等(2026-06-17)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紀舜
選任辯護人 張育銘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
度偵緝字第674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
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裁定進
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王紀舜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處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如附表一編號一、二、五、七、八、九所示之金融帳戶
均沒收。
一、王紀舜可預見將金融機構帳戶提供他人使用,常與財產犯罪所需有密切之關聯,可能被詐欺集團用以為詐欺取財之工具,且款項自金融帳戶提領後,即得以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去向,竟仍基於縱使發生他人因受騙致財產受損、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之結果,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3年11月1日12時40分許,在不詳地點,以交貨便之方式,將其申辦如附表一所示之金融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容任該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使用本案帳戶遂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罪。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如附表一所示之金融帳戶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以如附表二所示之方式,向如附表二所示之人施用詐術,使渠等均陷於錯誤,分別於如附表二所示時間,轉匯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至本案帳戶內,所匯款項旋遭提領,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款項之來源及去向。
二、案經江仁傑、姜禮恩、黃嵐乾、范光平、洪淑靖、劉思妤、蔡玉菁、林克翔、陳坤瑞、紀建宗、鐘梓蓉、許俊雄、劉美杏、邱春蓉、劉麗卿、江沛琳、林旻億、吳宏朋、蔡忠諺訴由花蓮縣警察局玉里分局報告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壹、程序部分:查被告王紀舜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其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所規定證據能力認定及調查方式之限制,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承不諱(見本院卷第159、181頁),並有如附表二所示之證據在卷可佐,足認被告前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可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一般洗錢等罪。
㈡被告以一提供本案帳戶之行為,犯上開2罪並使數位被害人受騙,為同種及異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一幫助一般洗錢罪。
㈢被告係對詐欺及洗錢之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其犯罪構成要件之實行,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㈣被告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否認犯行(見警800號卷第49頁),本院審理中始自白犯行,自無從依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規定減輕其刑,附此敘明。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任意交付金融帳號供陌生人使用,所為漠視他人財產權,且對社會治安造成相當之影響,應予相當程度之非難;另審酌被告犯後於偵查中否認犯行,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且與被害人江仁傑、姜禮恩、黃嵐乾、范光平、林克翔、紀建宗、許俊雄、劉麗卿、江沛琳、林旻億成立調解、因被害人洪淑靖、劉思妤、蔡玉菁、陳坤瑞、鐘梓蓉、劉美杏、邱春蓉、吳宏朋、蔡忠諺未到庭而未與其成立調解(見本院卷第279至304頁);並衡以被告之素行,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可考(見本院卷第19至28頁);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被害人所生財產損害、被告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見本院卷第182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罰金如易服勞役部分,諭知折算標準。
㈦不予緩刑之說明:被告於5年內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可考(見本院卷第25至26頁),要與刑法第74條第1項所定得宣告緩刑之要件不合,併此敘明。
三、沒收:
㈠關於供犯罪所用之物之部分: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定有明文。被告提供本案二信、永豐、台新、臺銀、玉山、合庫帳戶之提款卡、密碼供詐欺集團成員使用,迄未取回或扣案,此有有限責任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115年2月25日花二信發字第1150166號函、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5年2月25日作心詢字第1150223108號函、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5年3月2日台新總作服字第1150004192號函、臺灣銀行鳳山分行115年3月4日鳳山營字第11500010251號函、玉山銀行存匯作業部115年3月10日玉山個(存)字第1150025509號函、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建成分行115年3月31日合金建成字第1150000906號函可佐(見本院卷第43、47、49、51至53、55、145頁)可佐,自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以免嗣後再供其他犯罪之使用。至於本案新光、郵局、彰銀帳戶業經終止銷戶,此有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作業部115年2月24日新光銀集作字第1150011756號函、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5年2月26日儲字第1150014887號函、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處115年3月10日彰作管字第1150015190號函可佐(見本院卷第39至41、45、57頁),是本院不再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
㈡關於犯罪所得之部分: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本案卷內查無證據可證被告朋分實行詐欺取財、洗錢犯行之所詐得或洗錢之款項,或因提供本案帳戶資料而獲有對價,是無從依上規定,為宣告犯罪所得之沒收及追徵。
㈢關於洗錢財物之部分:按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為刑法第2條第2項所明定。又現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雖規定:「犯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參酌其修正說明略以:「考量澈底阻斷金流才能杜絕犯罪,為減少犯罪行為人僥倖心理,避免經查獲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即系爭犯罪客體)因非屬犯罪行為人所有而無法沒收之不合理現象,爰於第一項增訂『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並將所定行為修正為『洗錢』」乙節,足見該規定之目的係為澈底剝奪不法利得,避免洗錢犯罪行為人經查獲之相關洗錢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因非屬洗錢犯罪行為人所有而無法沒收之情況發生,是有關洗錢犯罪客體之沒收,自仍應以業經查獲之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為限,若洗錢犯罪行為人所經手或管領支配之財物、財產上利益已移轉予他人而未經查獲,自無從宣告沒收。經查,被告幫助洗錢之贓款於本案已遭詐欺集團成員轉出,此有上開交易明細表可佐,而未查獲,揆諸前揭說明,本院自無從依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廖榮寬提起公訴,檢察官張立中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
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
之日期為準。
辯護人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46條、公設辯護人條例第17條及律師
法第43條2項、第46條等規定之意旨,尚負有提供法律知識、協
助被告之義務(含得為被告之利益提起上訴,但不得與被告明示
之意思相反)。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
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
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
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被告交付詐欺集團帳戶資料
編號 金融帳戶 代稱 帳號 交付帳戶資料內容 1 臺灣銀行 臺銀帳戶 000000000000 提款卡及寫有密碼之便條紙 2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合庫帳戶 0000000000000 3 彰化商業銀行 彰銀帳戶 00000000000000 4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 新光帳戶 000000000000 5 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 二信帳戶 0000000000000 6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郵局帳戶 000000000000 7 永豐商業銀行 永豐帳戶 00000000000000 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 8 玉山商業銀行 玉山帳戶 000000000000 提款卡及寫有密碼之便條紙 9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台新帳戶 00000000000000
附表二:
編號 告訴人 被害人 詐欺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款帳戶 款項流向 (新臺幣) 卷證內容及出處 1 江仁傑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10月間某日以LINE與江仁傑聯繫並佯稱:加入「富崴投資國際有限公司」會員,入金代操股票即可獲利等語,致江仁傑陷於錯誤而匯款。 113年11月12日12時22分許 5萬元 被告臺銀帳戶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11月12日12時40分、44分許自被告臺銀帳戶提領2萬元、2萬元1萬元。
①江仁傑警詢筆錄 (見警664號卷 一第99頁至第105頁)
②郵政跨行匯款單(見警664號卷 二第375頁)
③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警664號卷二第377頁至第381頁)
④被告臺銀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警664號卷一第31至第33頁) 2 胡美芳 (未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11月7日某時許以LINE與胡美芳聯繫並佯稱:加入「ptwues」會員,入金代操股票即可獲利等語,致胡美芳陷於錯誤而匯款。 113年11月13日10時13分許 5萬元 被告合庫帳戶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11月13日10時35分、36分、41分、42分、43分許自被告合庫帳戶提領1萬元、3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
①胡美芳警詢筆錄 (見警664號卷一第109頁至第117頁)
②交易明細截圖(見警664號卷二第403頁)
③被告合庫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警664號卷一第35至第37頁) 113年11月13日10時16分許 5萬元 3 姜禮恩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11月12日某時許以LINE與姜禮恩聯繫並佯稱:加入會員,入金代操股票即可獲利等語,致姜禮恩陷於錯誤而匯款。 113年11月12日10時9分許 10萬元 被告彰銀帳戶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11月12日11時1分許至同日11時6分許自被告彰銀帳戶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
①姜禮恩警詢筆錄 (見警664號卷一第121頁至第131頁)
②被告彰銀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警664號卷一第39至第41頁) 4 黃嵐乾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10月間以LINE與黃嵐乾聯繫並佯稱:加入「麥格理資產管理」會員,參與投資股票即可獲利等語,致黃嵐乾陷於錯誤而匯款。 113年11月13日12時6分許 5萬5,500元 被告彰銀帳戶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11月13日12時30分許至同日12時31分許自被告彰銀帳戶提領3萬元、2萬5,000元。
①黃嵐乾警詢筆錄 (見警664號卷一第135頁至第139頁)
②土銀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見警664號卷二第471頁至第475頁)
③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警664號卷二第481頁至第527頁、第533頁至第537頁)
④遭詐欺APP截圖(見警664號卷二第529頁至第531頁)
⑤被告彰銀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警664號卷一第39至第41頁) 5 范光平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9月1日某時許以LINE與范光平聯繫並佯稱:加入「lltz」會員,參與投資股票即可獲利,致范光平陷於錯誤而匯款。 113年11月11日11時9分許 6萬元 被告新光帳戶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11月11日11時59分許至同日12時許自被告新光帳戶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
①范光平警詢筆錄 (見警664號卷一第143頁至第151頁)
②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見警664號卷二第573頁)
③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警664號卷二第581頁至第647頁)
④被告新光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警664號卷一第43頁至第45頁) 6 洪淑靖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9月2日15時39分許以LINE佯裝為洪淑靖之國中同學「陳傑」及金管會人員與洪淑靖聯繫並佯稱:欲借款,惟未辦理開通帳戶之接收外幣功能而無法收到款項等語,致洪淑靖陷於錯誤而於113年11月1日23時59分許寄交華南銀行金融卡及密碼,復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出洪淑靖華南銀行帳戶之款項。 113年11月11日13時17分許 3萬元 被告二信帳戶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11月11日13時24分許至同日13時25分許自被告二信帳戶提領2萬元、1萬元。
①洪淑靖警詢筆錄 (見警664號卷一第155頁至第159頁)
②LINE對話紀錄截圖、遭詐欺資訊截圖、交貨便明細翻拍照片、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翻拍照片、提款卡翻拍照片(見警664號卷三第661頁至第675頁)
③被告二信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警664號卷一第47頁至第49頁) 7 劉思妤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11月10日某時許以LINE與劉思妤聯繫並佯稱:欲挽回女友之感情,可匯款並協助祈禱辦法會等語,致劉思妤陷於錯誤而匯款。 113年11月12日10時15分許 2萬1,900元 被告二信帳戶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11月12日10時21分許至同日11時30分許自被告二信帳戶提領2萬元、1,000元、2萬元。
①劉思妤警詢筆錄 (見警664號卷一第163頁至第165頁)
②交易明細截圖(見警664號卷三第693頁)
③遭詐欺資訊截圖(見警664號卷三第693頁至第695頁)
④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警664號卷三第695頁至第703頁)
⑤被告二信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警664號卷一第47頁至第49頁) 8 蔡玉菁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10月初某日以LINE與蔡玉菁聯繫並佯稱:加入「麥格理資產管理」會員,參與投資股票即可獲利等語,致蔡玉菁陷於錯誤而匯款。 113年11月11日9時45分許 1萬元 被告郵局帳戶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11月11日9時53分許、10時1分許自被告郵局帳戶提領2萬、1萬元。
①蔡玉菁警詢筆錄 (見警664號卷一第169頁至第181頁)
②元大銀行存摺封面影本(見警664號卷三第739頁)
③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見警664號卷三第741頁)
④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警664號卷三第745頁、第749頁至第753頁)
⑤遭詐欺APP截圖(見警664號卷三第747頁)
⑥被告郵局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警664號卷一第51頁至第63頁) 113年11月11日9時47分許 1萬元 113年11月11日9時55分許 1萬元 9 林克翔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11月7日某時許以LINE與林克翔聯繫並佯稱:加入「智盈e策略」會員,參與投資股票即可獲利等語,致林克翔陷於錯誤而匯款。 113年11月8日9時23分許 4萬5,000元 被告郵局帳戶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11月8日10時3分許至同日10時4分許自被告郵局帳戶提領 2萬元、2萬元、5,000元。
①林克翔警詢筆錄 (見警664號卷一第185頁至第187頁)
②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見警664號卷三第775頁至第789頁)
③遭詐欺APP翻拍照片(見警664號卷三第775頁)
④轉帳交易明細翻拍照片(見警664號卷三第779頁)
⑤被告郵局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警664號卷一第51頁至第63頁) 10 陳坤瑞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11月7日某時許以LINE與陳坤瑞聯繫並佯稱:加入「新陳投資」會員,參與投資股票即可獲利等語,致陳坤瑞陷於錯誤而匯款。 113年11月7日16時2分許 5萬元 被告郵局帳戶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11月7日16時2分許自被告郵局帳戶提領6萬元。
①陳坤瑞警詢筆錄 (見警664號卷一第191頁至第193頁)
②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警664號卷三第811頁)
③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見警664號卷三第815頁)
④被告郵局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警664號卷一第51頁至第63頁) 11 紀建宗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11月8日某時許以LINE與紀建宗聯繫並佯稱:加入「智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會員,參與投資股票即可獲利等語,致紀建宗陷於錯誤而匯款。 113年11月8日10時38分許 5萬元 被告郵局帳戶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11月8日10時51分許至同日10時52分許自被告郵局帳戶提領2萬元、3萬6,000元。
①紀建宗警詢筆錄 (見警664號卷一第197頁至第201頁、第203頁至第207頁)
②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見警664號卷三第861頁)
③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警664號卷三第867頁)
④被告郵局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警664號卷一第51頁至第63頁) 113年11月8日10時39分許 6,000元 12 鐘梓蓉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9月27日20時許以LINE與鐘梓蓉聯繫並佯稱:加入「雪巴投資網站」會員,參與投資股票即可獲利等語,致鐘梓蓉陷於錯誤而匯款。 113年11月10日12時32分許 3萬元 被告郵局帳戶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11月10日13時28分許至同日13時29分許自被告郵局帳戶提領6萬元、6萬元、1萬元。
①鐘梓蓉警詢筆錄 (見警664號卷一第229頁至第237頁、第251頁)
②電信網路詐欺案件意見陳述書(見警664號卷三第923頁至第925頁)
③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警664號卷三第931頁至第955頁)
④被告郵局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警664號卷一第51頁至第63頁) 113年11月10日13時13分許 10萬元 13 許俊雄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5月30日至同年11月6日間以LINE與許俊雄聯繫並佯稱:加入「德恩」會員,參與投資股票即可獲利等語,致許俊雄陷於錯誤而匯款。 113年11月6日15時48分許 15萬元 被告郵局帳戶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11月6日16時19分許至同日16時21分許自被告郵局帳戶提領6萬元、6萬元、3萬元。
①許俊雄警詢筆錄 (見警664號卷一第257頁至第273頁)
②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見警664號卷三第1043頁)
③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警664號卷四第1049頁至第1127頁)
④遭詐欺資訊(見警664號卷四第1133頁至第1135頁)
⑤被告郵局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警664號卷一第51頁至第63頁) 14 劉美杏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6月29日至同年11月1日間以LINE與劉美杏聯繫並佯稱:加入「欣星」會員,參與投資股票即可獲利等語,致劉美杏陷於錯誤而匯款。 113年11月1日12時40分許 150萬元 被告永豐帳戶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11月1日12時41分許至同日12時49分許自被告永豐帳戶轉出50萬元、50萬元、50萬元。
①劉美杏警詢筆錄 (見警664號卷一第277頁至第289頁)
②匯款申請書(見警664號卷四第1161頁)
③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警664號卷四第1163頁至第1179頁)
④遭詐欺資訊截圖(見警664號卷四第1179頁至第1183頁)
⑤被告永豐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警664號卷一第65頁至第71頁) 15 邱春蓉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10月4日某時許以LINE與邱春蓉聯繫並佯稱:加入「勁德資本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會員,參與投資股票即可獲利等語,致邱春蓉陷於錯誤而匯款。 113年11月8日9時59分許 5萬元 被告玉山帳戶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11月8日10時36分許自被告玉山帳戶提領5萬元。
①邱春蓉警詢筆錄 (見警664號卷一第293頁至第299頁、第301頁)
②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見警664號卷四第1223頁至第1275頁)
③轉帳交易明細翻拍照片(見警664號卷四第1279頁)
④被告玉山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警664號卷一第73頁至第75頁) 16 劉麗卿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10月28日某時許以LINE與劉麗卿聯繫並佯稱:加入「麥格理資產管理」會員,參與投資股票即可獲利等語,致劉麗卿陷於錯誤而匯款。 113年11月7日11時40分許 10萬元 被告玉山帳戶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11月7日12時15分許至同日12時16分許自被告玉山帳戶提領5萬元、5萬元。
①劉麗卿警詢筆錄 (見警664號卷一第315頁至第321頁)
②LINE對話紀錄、通話紀錄截圖(見警664號卷四第1305頁至第1319頁)
③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見警664號卷四第1323頁)
④被告玉山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警664號卷一第73頁至第75頁) 17 江沛琳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8月間以LINE與江沛琳聯繫並佯稱:加入「福松」會員,參與投資股票即可獲利等語,致江沛琳陷於錯誤而匯款。 113年11月8日11時32分許 5萬元 被告玉山帳戶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11月8日11時45分許至同日11時46分許自被告玉山帳戶提領5萬元、4萬元。
①江沛琳警詢筆錄 (見警664號卷一第325頁至第331頁)
②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警664號卷四第1361頁至第1393頁)
③被告玉山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警664號卷一第73頁至第75頁) 113年11月8日11時39分許 4萬元 18 林旻億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9月24日某時許以LINE與林旻億聯繫並佯稱:加入「智盈e策略」會員,參與投資股票即可獲利等語,致林旻億陷於錯誤而匯款。 113年11月11日9時40分許 1萬3,000元 被告台新帳戶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11月11日10時12分許自被告台新帳戶提領11萬4,000元。
①林旻億警詢筆錄 (見警664號卷一第335頁至第339頁)
②被告台新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警664號卷一第77頁至第79頁) 113年11月11日9時42分許 2萬元 113年11月11日9時44分許 1萬元 113年11月11日9時45分許 2萬2,000元 19 吳宏朋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11月6日某時許以LINE與吳宏朋聯繫並佯稱:加入「AETOS」會員,參與投資股票即可獲利等語等語,致吳宏朋陷於錯誤而匯款。 113年11月12日11時33分許 6萬元 被告台新帳戶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11月12日11時50分許至同日11時57分許自被告台新帳戶提領2萬元、4萬元。
①吳宏朋警詢筆錄 (見警664號卷一第343頁至第347頁)
②雲林縣○○鄉○○○○○○○○○○○000號卷四第1427頁)
③匯款申請書翻拍照片(見警664號卷四第1445頁)
④LINE對話紀錄譯文(見警664號卷四第1447頁至第1473頁)
⑤被告台新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警664號卷一第77頁至第79頁) 20 蔡忠諺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9月17日某時許以LINE與蔡忠諺聯繫並佯稱:加入「利豐e行動」會員,參與投資股票即可獲利等語,致蔡忠諺陷於錯誤而匯款。 113年11月11日9時35分許 5萬元 被告台新帳戶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11月11日10時12分許自被告台新帳戶提領11萬4,000元。
①蔡忠諺警詢筆錄 (見警664號卷一第351頁至第355頁)
②書寫之交易紀錄(見警664號卷四第1495頁)
③電信網路詐欺案件意見陳述書(見警664號卷四第1497頁至第1499頁)
④交易明細截圖(見警664號卷四第1501頁)
⑤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警664號卷四第1505頁至第1513頁)
⑥被告台新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警664號卷一第77頁至第7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