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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 代位分割遺產(2026-07-03)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03 案號:家繼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44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址同上

訴訟代理人 藍彗熒簡淑貞

被 告 A1

被 告 A2

被 告 A3

被 告 A4

被 告 A5

被 告 A6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A7

被 告 A8

被 告 A9

被 告 A10

被 告 A11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就本院於民國113年1

1月20日所為之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附表一編號21原記載為「挖連線○○鄉

○○路0段000號房屋應有部分全部」,應更正為「花蓮縣○○鄉○○路

0段000號房屋應有部分全部」。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之裁定亦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查本院民國113年11月20日所為之112年度家繼訴字第44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曹智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黃添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