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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2-30)

其他/待認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2-30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就是光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201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就是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美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3,347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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