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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 聲請復權(2026-06-16)

消費/小額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6-16 案號:消債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聲字第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敬華即朱敬華

代 理 人 許正次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 理 人 羅建興/周培彬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宮文萍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代 理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吳昌遠

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陳敬華即朱敬華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

(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

(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

(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5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4號裁定免責確定,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之規定聲請復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之主張,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5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4號事件卷宗查明屬實,堪信為真實。是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之規定,向本院聲請復權,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消債法庭 法 官 邱韻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承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