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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 除權判決(票據)(2026-07-31)

其他/待認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07-31 案號:除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大豐麵粉廠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24號

聲 請 人 大豐麵粉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賢三

代 理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綉梅

代 理 人 郭宗麒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7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 法 官 沈培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陳良瑋
支票附表: 115年度司催字第4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帳號 001 春為實業有限公司 林錦良 玉山銀行花蓮分行 大豐麵粉廠股份有限公司 115年1月22日 796,642元 FA5211192 4350100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