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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5-11-21)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21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安達國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3004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林忠誠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事件之全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

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海洋委員會海巡署之薪資債權及對第三人安達國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債權,而該第三人分別位於臺北市文山區及信義區,有聲請狀可稽,非在本院轄區b,依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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