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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清潔費(2026-04-13)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13 案號:花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風獅爺購物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花補字第86號

原 告 六德環保清理事業

法定代理人 王春花

上列原告與被告風獅爺購物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分公司間請求

給付清潔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之裁判費。查本件原告

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299,565元,故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應以上開金額計算核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00元,扣

除前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3,6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施孟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

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書記官 洪瑞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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