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 行使求償權(2026-06-22)
其他/待認定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2026-06-22
案號:上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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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上字第26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光遠
訴訟代理人 張秉正律師
複 代理 人 劉彥廷律師
被 上訴 人
即 上訴 人 浚泰運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麒浚
訴訟代理人 吳昀臻律師
被 上訴 人 鍾龍恩即鍾阿成之繼承人
鍾龍暉即鍾阿成之繼承人
鍾龍翔即鍾阿成之繼承人
鍾龍慶即鍾阿成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行使求償權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
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7月22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
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廖曉萍法 官 鍾志雄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書記官 陳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