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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 損害賠償(交通)(2026-06-24)

消費/小額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2026-06-24 案號:虎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5年度虎小字第170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楊豐隆

複 代理人 簡俊平

被 告 李幼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

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7,778元,及自民國115年5月24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減縮部分除外)由被告負擔。

被告應給付原告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237元,及自本判

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林珈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

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交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蕭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