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 損害賠償(交通)(2026-06-24)
消費/小額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2026-06-24
案號:虎小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5年度虎小字第170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楊豐隆
複 代理人 簡俊平
被 告 李幼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
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7,778元,及自民國115年5月24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減縮部分除外)由被告負擔。
被告應給付原告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237元,及自本判
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林珈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
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交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蕭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