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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損害賠償(2026-06-11)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2026-06-11 案號:附民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逸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 被告勝訴:原告之訴遭法院駁回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5年度附民字第174號

原 告 方洳婷

被 告 張忠謀金秀鳳美昕(逸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營業員)

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易字第109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原告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按法院認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所定附帶民事訴訟之被告,除刑事被告外,固兼及於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惟附帶民事訴訟之原告所主張之共同加害人,必以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經認定係共同侵權行為之人,始得謂為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否則對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即難謂為合法(最高法院102年度台附字第15號判決意旨參照)。
經查,本院受理115年度易字第109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檢察官並未起訴被告張忠謀、金秀鳳、美昕,且本院審理結果,亦未認定被告張忠謀、金秀鳳、美昕為共犯,即非共同侵權行為人,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原告自不得對被告張忠謀、金秀鳳、美昕等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從而,本件原告對被告張忠謀、金秀鳳、美昕等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顯非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其附麗,應一併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錦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黃家麟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