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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 補繳裁判費(2025-10-15)

其他/待認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15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榮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43號

原 告 榮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賢

訴訟代理人 陳世偉律師

被 告 宜蘭縣宜蘭市公所

法定代理人 陳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續約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請求確認享有與被告優先續約之權利存在,則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應視原告獲得優先訂約權利後,於契約存續期

間所能享有之利益數額而定,又原告陳報其於契約存續期間預期

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564,000元,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3,56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2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民事庭 法 官 許婉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書記官 林柏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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