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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 聲請閱卷(2026-08-03)

其他/待認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8-03 案號:司家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家聲字第54號

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非訟代理人 黃柏誠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閱覽本院一一三年度司繼字第二○九號、第二六九號、

第三六二號、第三七六號、第三八六號、第三九二號拋棄繼承事

件卷宗。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8條之規定,上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張偉國之債權人,因繼承人聲明拋棄繼承,為此聲請閱覽本院113年度司繼字第209號、第269號、第362號、第376號、第386號、第392號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債權憑證影本、被繼承人張偉國除戶謄本等件為證,足認聲請人就繼承人之拋棄繼承事件已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是本件聲請閱覽本院113年度司繼字第209號、第269號、第362號、第376號、第386號、第392號卷宗部分於法有據,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徐麗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