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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 本票裁定(2026-07-1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17 案號:司票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峯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256號

聲 請 人 國峯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芳良

相 對 人 郭志豪 歿

本件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郭志豪於民國115年1月22日簽發之本票,票面金額為新臺幣20,000元,詎於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聲請裁定就上開金額及依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民事訴訟法有關當事人能力之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準此,實體法上無權利能力者於非訟程序即屬欠缺非訟關係人能力;而此欠缺於性質上難以期待聲請人於合理期間內補正者,法院自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1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參照)。經查,本件相對人已於115年2月25日死亡,此有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前揭說明,本件無程序相對人甚明,且性質上難以促債權人就此於合理期間內補正,故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子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書 記 官 賴秋婷

◎附註: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