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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 求償債務(2025-08-29)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8-29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口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1741號

債 權 人 口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陶韻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煥捷間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且上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函查債務人財產資料,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應屬不明,而債務人之住居所地係在嘉義市西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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