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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 公示催告(2026-06-10)

其他/待認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6-10 案號:司催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百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催字第33號

聲 請 人 百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儒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

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

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4個月

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支票附表: 115年度司催字第000033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新台幣) 001 茂發植物保護有限公司 藍枝地 合作金庫羅東分行 百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15年3月31日 67,460元 IG1811739

附記:

一、請自本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滿4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