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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 拍賣抵押物(2026-08-27)

其他/待認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8-27 案號:司拍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76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

相 對 人 卓心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同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卓心蘭於民國113年5月3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536萬元之抵押權予聲請人,以擔保其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償,並登記在案。至撰狀今日尚積欠3,843,943元未清償,且已屆清償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債權讓與暨償還契約書、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本院並於115年7月7日通知相對人就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相對人迄今未為陳述,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許敏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