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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 給付分期價金(2026-07-23)

消費/小額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2026-07-23 案號:宜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宜小字第137號

原 告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丘家秉

訴訟代理人 姜宥芯李東翰

被 告 WIWI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陸佰陸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萬伍仟壹佰伍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

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

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施馨雅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四、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