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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2026-07-24)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24 案號:宜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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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宜補字第150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訴訟代理人 黃暐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斯陽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萬3,9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法 官 夏媁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書記官 田曉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