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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2026-08-14)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8-14 案號:宜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宜補字第186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訴訟代理人 黃暐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煥堂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92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書記官 葉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