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行政 發明專利舉發(2026-06-18)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行政判決
民國115年5月28日辯論終結
原 告 聯洲國際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董國榮
訴訟代理人 張東揚律師
複 代理 人 孫德沛律師
上 一 人
輔 佐 人 李宜澄
訴訟代理人 賴蘇民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複 代理 人 顏漢彰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廖承威
訴訟代理人 陳 逸
參 加 人 聚眾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洪建儒
訴訟代理人 陳啟桐律師黃耀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11
4年9月11日經法字第1141730477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並經本院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一、事實概要:參加人於民國104年4月10日以「網路連線模組、電腦程式產品及其網路連線之方法」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7項,經被告編為第104111674號審查,准予專利,並發給發明第I657675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原告以系爭專利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以114年3月26日(114)智專議
(二)04458字第1142031937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請求項1至7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復遭經濟部為訴願駁回之決定,原告仍未甘服,遂依法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院因認本件判決結果,倘認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恐將受有損害,爰依職權裁
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二、原告聲明請求撤銷原處分與訴願決定,被告對於系爭專利,應作「請求項1至7舉發成立」之處分。並主張:
㈠證據2A提出一種異步且分散式(asynchronous and distributed)的散射網,符合甲證7號所載之去中心化之特徵。證據2A透過橋接節點形成的多跳傳輸路徑進行資料傳輸,符合甲證7號所載之透過點對點鏈路或多跳方式在設備間進行無線通訊之特徵。證據2A符合甲證7號所載網狀網路之特徵。甲證7號為電氣電子工程師學會(IEEE)出版之期刊,正確性及穩定性均可確保。證據2A之散射網符合網狀網路特徵,確實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網狀網路」。
㈡證據2A已揭示「網狀網路環境」、「確認該複數之節點中是否有一指定節點」、「指定節點」、「固定經由該橋接點於該網狀網路環境中連接至其他之複數之節點」、「搜尋出複數之節點」。系爭專利請求項1「若否,則於該複數之節點中設定該訊號強度最強之節點為該橋接點」及「可攜式電子裝置廣播連接至其他之複數之節點」僅是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據證據2A及系爭專利申請時之通常知識簡單變更證據2A所能輕易完成者,系爭專利請求項1整體之發明,為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據證據2A或證據2A與通常知識之結合所能輕易完成者,不具
進步性。
㈢證據3中被作為「動態閘道器節點120」的網狀節點,即等同於系爭專利請求項2的「橋接點」,亦類似於證據2A中的「橋接節點」。證據3根據35個網狀節點的其中30個閘道器候選者產生候選者名單L,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2界定的「確認複數之節點中是否有複數之指定節點」,證據3將候選者名單L中訊號強度最強的閘道器候選者G1作為其中一個動態閘道器節點,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2界定的「若是,則設定訊號強度最強之一指定節點為該橋接點」,系爭專利請求項2相較於證據2A與證據3的組合難謂具有進步性。
㈣證據3中被作為「動態閘道器節點120」的網狀節點,即等同於系爭專利請求項3的「橋接點」,亦類似於證據2A中的「橋接節點」,證據3根據35個網狀節點的其中30個閘道器候選者產生候選者名單L,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3界定的「確認複數之節點中是否有複數之指定節點」證據3根據候選者名單L中的排名順位來選出動態閘道器節點,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3界定的「若是,則根據該複數之指定節點之一預定順位以設定該橋接點」,系爭專利請求項3相較於證
據2A與證據3的組合難謂具有進步性。
㈤既然證據2A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所請求的網路連線方法不具進步性,則系爭專利請求項4相較於證據2A也當然不具進步性。又證據2A與證據3的結合既然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至3缺乏進步性,請求項4相較於證據2A與證據3的結合亦難謂具有進步性。在證據2A已隱含其節點具有搜尋模組、處理模組及連線建立模組的前提下,系爭專利請求項5所請求之「網路連線模組」相較於證據2A也當然不具進步性。證據2A與證據3的結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所請求的網路連線方法不具進步性,證據2A與證據3的結合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6不具進步性。證據2A與證據3的結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缺乏進步性的前提下,證據2A與證據3的結合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7不具進步性。
三、被告聲明求為判決原告之訴駁回,並抗辯:證據2A散射網之技術特性與網狀網路之技術特性尚有諸多差異,證據2A並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網狀網路」之技術特徵。系爭專利與證據2A並非屬於相同技術領域,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即便能參酌證據2A揭示之內容,也不會採用RSSG,使用RSSG即無法實現系爭專利各請求項所載之技術內容。證據2A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確認該複數之節點中是否有一指定節點,其中該指定節點非為該複數之節點中之一訊號強度最強之節點;若是,則將該指定節點設定為一橋接點」之技術特徵。且查,原告此部分之主張,已割裂系爭專利說明書、圖式、請求項等多處皆有記載之該「條件分支」(if-else)技術特徵之原為完整邏輯之整體。證據2A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可攜式電子裝置是廣播連接至其他之複數之節點」之技術特徵,證據2A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使該可攜式電子裝置『固定經由』該橋接點於該『網狀網路』環境中『廣播』連接至其他之複數之節點,『藉以固定』訊號傳輸之路徑,『不會因為』該可攜式電子裝置之『移動』而改變」之整體技術特徵,證據2A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證據2A結合通常知識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亦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5不具進步性。又證據3與系爭專利之技術內容,不論於「選取」動作本身,或於「選取」動作以外,均有本質差異,證據2A結合證據3,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
求項2、3、4、6、7不具進步性。
四、參加人聲明求為判決原告之訴駁回,並主張:
㈠系爭專利「網狀網路」與證據2A「散射網(包含極微網)」在技術特性及架構上有本質上之差異。原告以「維基百科」之記載主張證據2A散射網屬網狀網路,其論述明顯無據。即便原告提供維基百科之存檔連結,是否能證明「某特定時點該網頁存在過」之事實已有疑義,更不能證明「該網頁內容於系爭專利申請日(即104年4月10日)前即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所普遍認知之通常知識」。況維基百科之條目得由不特定使用者隨時編輯、修改,該存檔連結所保存之內容亦非該條目之權威版本,自不足做為專利進步性判斷
之適格依據。
㈡證據2A並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網狀網路(Mesh Network)」技術特徵,亦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確認該複數之節點中是否有一指定節點,其中該指定節點非為該複數之節點中之一訊號強度最強之節點;若是,則將該指定節點設定為一橋接點;若否,則於該複數之節點中設定該訊號強度最強之節點為該橋接點」之整體技術特徵,及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使該可攜式電子裝置『固定經由』該橋接點於該網狀網路環境中『廣播』連接至其他之複數之節點,『藉以固定』訊號傳輸之路徑,『不會因為』該可攜式電子裝置
之『移動』而改變」之整體技術特徵。
㈢承前所述,證據2A無法解決系爭專利說明書第【0002】段所載技術問題,亦無法達成系爭專利說明書第【0028】段所載之技術功效,證據2A結合通常知識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系爭專利請求項5為獨立項,包含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所有技術特徵,僅為「範疇」(網路連線方法vs.網路連線模組)不同,故證據2A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5不具進步性。證據3之「閘道器候選者G1、G2」不等同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指定節點」,證據3之「路由涵蓋檢驗」機制證明與系爭專利請求項技術內容之差異,證據3並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2「設定訊號強度最強之一指定節點為該橋接點」之技術特徵,證據3並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3所載「更包括以下步驟:確認複數之節點中是否有複數之指定節點;以及若是,則根據該複數之指定節點之一預定順位以設定該橋接點」之整體技術特徵。是以,證據2A結合證據3仍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3不具進步性。系爭專利請求項4包含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全部技術特徵,故證據2A或證據2A結合證據3自亦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不具進步性。系爭專利請求項6、7均為依附於請求項5之附屬項,包含請求項5所有技術特徵,並分別為進一步界定。且系爭專利請求項6、7分別為請求項2、3「方法」請求項之對應「網路連線模組」請求項,為範疇不同之請求項,其分別包含請求項2、3之所有技術特徵。證據2A結合證據3既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3不具進步性,亦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5不具進步性,自亦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6、7不具進
步性。
五、本件法官依行政訴訟法第13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70條之1第1項第3款、第3項規定,整理兩造及參加人不爭執事項並協議簡化爭點如下:
㈠不爭執事項:如事實及理由欄一、事實概要所示。
㈡本件爭點:⒈證據2A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5不具進步性?⒉證據2A與證據3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至3、
6至7不具進步性?⒊證據2A、證據2A與證據3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
項4不具進步性?
六、得心證之理由:
㈠應適用之法令:⒈系爭專利於104年4月10日申請,於108年1月7日審定准予專利,故系爭專利有無撤銷之原因,應依核准時所適用之106年1月18日公布、同年5月1日修正施行之專利法(下稱核准
時專利法)。⒉依核准時專利法第21條規定,發明,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又依同法第22條第2項規定,發明為其所屬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時,仍不得取得發明專利。另發明專利權有違反同法第22條第2項規定者,任何人得向專利專責機關提起舉發(同法第71條第1項第1款規定參照)。因此,系爭專利有無違反前述規定而應撤銷其發明專利權,依法應由舉發人(即原告)附具證據證明之,倘其證據足以證明系爭專利
有違前述規定,自應為舉發成立之處分。
㈡系爭專利技術分析:⒈系爭專利提供一種網路連線模組、電腦程式產品及其網路連線之方法,用以供可攜式電子裝置於網狀網路環境下連接至節點,並可與該節點持續保持連線。其中,該方法包括以下步驟:搜尋出複數之節點;確認複數之節點中是否有指定節點;若是,則將指定節點設定為橋接點;若否,則於複數之節點中設定訊號強度最強之節點為橋接點;以及經由橋接點於網狀網路環境中廣播連接至其他之複數之節點(摘要、說明書段落[0001],乙證1卷一第35、36頁)。⒉系爭專利主要圖式如圖2為其網路連線方法之步驟流程圖(
乙證1卷一第37頁背面)。
圖2⒊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乙證1卷一第30頁、第30頁背面、
第31背面):請求項1:一種網路連線方法,係用以供一可攜式電子裝置於一網狀網路(Mesh Network)環境下連接至一節點,該方法包括以下步驟:搜尋出複數之節點;確認該複數之節點中是否有一指定節點,其中該指定節點非為該複數之節點中之一訊號強度最強之節點;若是,則將該指定節點設定為一橋接點;若否,則於該複數之節點中設定該訊號強度最強之節點為該橋接點;以及使該可攜式電子裝置固定經由該橋接點於該網狀網路環境中廣播連接至其他之複數之節點,藉以固定訊號傳輸之路徑,不會因為該可攜式電子裝置之移動而改變。請求項2: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之網路連線方法,更包括以下步驟:確認複數之節點中是否有複數之指定節點;以及若是,則設定訊號強度最強之一
指定節點為該橋接點。請求項3: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之網路連線方法,更包括以下步驟:確認複數之節點中是否有複數之指定節點;以及若是,則根據該複數之指定節點
之一預定順位以設定該橋接點。請求項4:一種電腦程式產品,包括電腦可讀取之軟體程式,其係用於一可攜式電子裝置,經由該可攜式電子裝置之存取而執行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到3項之
任一項所述之方法。請求項5:一種網路連線模組,係用以供一可攜式電子裝置於一網狀網路環境下連接至一節點,該網路連線模組包括:一搜尋模組,用以搜尋出複數之節點;一處理模組,係電性連接該搜尋模組,用以確認該複數之節點中是否有一指定節點,其中該指定節點非為該複數之節點中之一訊號強度最強之節點;若是,則將該指定節點設定為一橋接點;若否,則於該複數之節點中設定該訊號強度最強之節點為該橋接點;以及一連線建立模組,係電性連接該處理模組,用以使該可攜式電子裝置固定經由該橋接點於該網狀網路環境中廣播連接至其他之複數之節點,藉以固定訊號傳輸之路徑,
不會因為該可攜式電子裝置之移動而改變。請求項6:如申請專利範圍第5項所述之網路連線模組,其中該處理模組係進一步確認複數之節點中是否有複數之指定節點;以及若是,則設定訊號強度最強
之一指定節點為該橋接點。請求項7:如申請專利範圍第5項所述之網路連線模組,其中該處理模組係進一步確認複數之節點中是否有複數之指定節點;以及若是,則根據該複數之指定
節點之一預定順位以設定該橋接點。
㈢舉發證據技術分析:
⒈證據2(證據2A、證據2B):證據2A為「An Energy-efficient Multihop Scatternet Formation for Bluetooth Networks」之技術文獻,證據2B「ACM DIGITAL LIBRARY」公開網站之網頁,可用以佐證證據2A之文獻係於“The 9th WSEAS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Computers”公開(研討會議日期為2005年7月14至16日),公開日期為西元2005年7月14日,其公開日因早於系爭專利之申請日(2015年04月10日),故可用以主張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之證據文件。證據2A係一種藍牙網路的節能多跳散射網構成,其揭露一個兩階段的節能式藍牙散射網建構協定。每當一個節點要發起與另一節點的資料通訊,一條路徑是依據需求而被建立於通訊節點之間,並於資料傳輸完成時分解。而該散射網中的路由程序包括以下步驟:(1)源節點S發送路徑請求(RREQ)訊息至其主節點M。(2)若主節點M的路徑快取中有目的地的路徑,它發送路徑回應(RREP)訊息至源節點S。否則,主節點M將其本身的BD_ADDR添加至RREQ訊息並發送一RREQ至其所有的橋接節點。(3)當橋接節點B收到一個RREQ時,它將訊息轉發給它的所有鄰居,其包括屬於其他極微網的主節點或橋接節點。(4)若一個主節點有目的地節點的資訊,它將以在反向路徑上發送一個RREP,而非將RREQ轉發至目的地節點。(5)最終,主節點(源節點所連接的一者)接收到RREP。此RREP包括極微網路徑。主節點將此RREP訊息轉發給源節點(證據2A第2、6頁,乙證1卷一第24頁背面、第26頁背面)。證據2A圖2係基於接收訊號強度指示(RSSI)的散射網形成示意圖(乙證1卷一第26頁背面)。
圖2⒉證據3為我國2014年12月1日公開第TW201445929A號「建立一智能架構細胞網狀網路之方法」專利,其公開日因早於系爭專利之申請日(2015年04月10日),故可用以主張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之證據文件。證據3揭露一種建立一智能架構細胞網狀(Smart Architecture Cell Mesh,SACM)網路之方法。該方法包含有部署複數個網狀節點,每一網狀節點具有一網狀節點能力以和其他網狀節點通訊以及一閘道器能力以存取一服務網路,其中該服務網路提供一無線通訊服務;於該複數個網狀節點間建立複數個鏈結,每一鏈結連接該複數個網狀節點之二個網狀節點;從該複數個網狀節點中搜尋以及選擇複數個動態閘道器節點,並建立該複數個動態閘道器節點以及該服務網路間之複數個連線;執行一路由規劃以及一路徑最佳化,以取得全部該複數個網狀節點存取該服務網路之一最佳化路徑(摘要,乙證1卷一第19頁)。證據3第2圖為其發明實施例一流程之示意圖(乙證1卷一第5頁背面)。第2圖
㈣證據2A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5不具進步性:⒈證據2A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⑴系爭專利請求項1與證據2A之比對如附表一所示。
⑵關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
①證據2A第1頁摘要(Abstract)之第4至9行記載「先使多個隨機分布的節點(node)自行組成多個極微網(piconet)……再選出多個橋接節點(bridge node)而使該等極微網交互連接成一個散射網(scatternet)……任意兩個相鄰的極微網之間由一條路徑連接,且每一個橋都藉由角色轉換圖表而被指定為一個確切的角色。由此產生的散射網是一個連接的類網狀網路(mesh-like network),主節點及橋接節點們構成了散射網的連接支配集合」、第6頁右欄第3章(3 Route Discovery in the Scatternet)記載「每當一個節點要發起與另一節點的資料通訊,一條路徑是依據需求而被建立於通訊節點之間,並於資料傳輸完成時分解」、第2頁右欄表1(Table 1 Assignment of Battery Capacity)揭示手機(Mobile phone)的電池容量(Battery Capacity)及啟動情形下的壽命(Lifetime if active)、圖2揭示以手機作為散射網的從節點,即證據2A已揭示手機可作為散射網的從節點而與該散射網之其他節點連線,其中所述之「手機」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1之「可攜式電子裝置」,是證據2A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一種網路連線方法,係用以供一可攜式電子裝置連接至一節點」之技術特徵。
②證據2A第3頁左欄倒數第2行至第3頁右欄第6行記載「首先,所有藍牙節點皆為空節點,即任一極微網中皆不存在任何主節點及從節點。每一節點藉由在詢問及詢問掃描狀態之間隨機切換來偵測相鄰的節點。此過程通常被稱為『裝置探索』……藉由詢問操作,每個節點收集其無線電範圍內之鄰近節點的資訊」,即證據2A已揭示每一節點可藉由詢問操作,收集其無線電範圍內之鄰近節點的資訊,是證據2A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一搜尋
出複數之節點」之技術特徵。
③證據2A並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網狀網路(Mesh Network)」(以下稱「差異技術特徵1」)、「確認該複數之節點中是否有一指定節點,其中該指定節點非為該複數之節點中之一訊號強度最強之節點;若是,則將該指定節點設定為一橋接點;若否,則於該複數之節點中設定該訊號強度最強之節點為該橋接點」(以下稱「差異技術特徵2」)、「使該可攜式電子裝置固定經由該橋接點於該網狀網路環境中廣播連接至其他之複數之節點,藉以固定訊號傳輸之路徑,不會因為該可攜式電子裝置之移動而改變」(以下稱「差異技術特徵3」)等技術特徵
,說明如下:⓵關於「差異技術特徵1」:❶依證據2A第2頁左欄第2段記載「In this paper……a……scatternet construction protocol. It……extends the network lifetime by selecting thenodes with……acting as『masters or bridges』which usually carry heavier burdens than the『pure slaves』」、第2.1.1節第1段記載「……master and bridge nodes are loaded more comparedto slaves……」、第4頁右欄第2.2.2節內之第1點(「Selecting Bridge Nodes」)內之2)記載「In order to reduce the burden of a master,we preferto select slave as bridge」,即證據2A揭示各節點在各散射網中可能擔任主節點(master)、橋接節點(bridge)、從節點(slave)等角色,並因擔任之角色而有不同之工作負擔。又證據2A第1、2圖揭示「以master為中心之極微網星狀(star-shaped)網路」、第3頁左欄第2段記載「……assumed that『the distance between a master and a slave』is known toboth…… The received signal strength quantization can be roughly made『based on distance』……」、第4頁右欄第2段記載「A piconet denotedby Pico(v)(≠ø)is consists of all nodes inset Pico(v), with『v as master』and『othersas slaves』」、第5頁左欄第3段起之第2.2.2節第2點(「Building master-slave Connections」)揭示之「master-slave connections」、第6頁右欄第3章(Route Discovery in the Scatternet)記載「The routing procedures in the scatternet include the following steps:(1) The source node S sends a Route Request (RREQ) message to its master node M.(2) If master node M has the destination's route in its routing cache, it sends aRoute Reply (RREP) message to the source nodeS. Otherwise, the master node M sends a RREQ to all of its bridge nodes by adding its BD ADDR in the RREQ message.(3) When bridge node B receives a RREQ,it forwards the message to allits neighbors including master nodes or bridgenodes belong to other piconets……(4) If a master node has the destination node information,it will send a RREP on the reverse path instead of forwarding the RREQ to the destination……(5) Finally, the master node (to which the source node is connected) receives the RREP. This RREP includes the piconets route. The master node forwards this RREP message to the source node.」(散射網中的路由程序包括以下步驟:(1)源節點S發送路徑請求(RREQ)訊息至其主節點M。(2)若主節點M的路徑快取中有目的地之路徑,它發送路徑回應(RREP)訊息至源節點S。否則,主節點M將其本身的BD ADDR添加至RREQ訊息並發送一RREQ至其所有的橋接節點。(3)當橋接節點B收到一個RREQ時,它將此訊息轉發給它的所有鄰居,其包括屬於其他極微網的主節點或橋接節點……。(4)若一個主節點有目的地節點的資訊,它將在反向路徑上發送一個RREP,而非將RREQ轉發至目的地節點。該RREP包含藉由主節點的BD ADDRs所呈現的極微網路徑資訊……。(5)最終,主節點(源節點所連接的一者)接收到RREP。此RREP包括極微網路徑。主節點將此RREP訊息轉發給源節點),即證據2A之每一極微網僅有一主節點,同一極微網內之從節點都僅能連接至該主節點,不能連接至其他從節點,故於同一極微網中,資料、訊息亦僅能在主節點-從節點之間傳遞,此為證據2A基於極微網、散射網之技術於「節點彼此連接」、「訊息傳遞」等方面之技術特性、限制條件。再者,證據2A第8頁第7圖「Average Shortest Path Length」及相關說明亦揭示,即便散射網整體之節點數目(第7圖,橫軸座標)相同,仍會因建構極微網、散射網時採用之協定不同(第7圖,比較4種協定)而使得於所構成散射網中傳遞訊息所須經過之(平均)最短路徑有所不同,且證據2A第8頁左欄倒數第1段更記載「……averageshortest path length of scatternet『has greatincrease compared to the route length in visibility graph』.……essentially『due to the principle of building a piconet or scatternet』, which may『force nodes in a piconet to communicate through their common master as a transit node』, or『through an inter-piconets route ifthey belong to different piconets』」,亦即證據2A已揭示,因散射網(包含多個極微網)具有前述之技術特性、限制條件,致使散射網中訊息傳遞之「average shortest path length」,相較於「visibi
lity graph」,有明顯之增加。❷另依系爭專利說明書第[0002]段記載「隨著科技的進步,各式的無線網路應用也蓬勃發展,無線網路應用也同時延伸到家用設備自動化的連接方式。因此於先前技術中已經具有一種網狀網路(Mesh Network)環境,利用其沒有距離限制,也不需要依賴集線器的優點,來達到家庭自動化控制的目的,例如使用CSR公司研發的CSRmeshTM技術。藉由此種技術,使用者可以利用隨身的可攜式電子裝置連接到具有節點的不同家用設備,來控制家用設備。然而此種技術須保持與作為橋接點的節點之間的連接狀態,也就是當使用者與橋接點之間的距離太遠時,可攜式電子裝置就會切斷原先『與該作為橋接點之節點的連線』,並嘗試『與另一個節點做連接並以該節點作為橋接點』。如此一來,可攜式電子裝置就會必須要經常『與不同的節點連線』,因而容易造成訊號傳輸上的延宕」、第[0006]段記載「搜尋模組用以搜尋出複數之節點。處理模組……用以確認複數之節點中是否有指定節點;若是,則……『設定為橋接點』;若否,則於複數之節點中『設定』訊號強度最強之節點『為橋接點』」,即系爭專利所述之「網狀網路」環境,可攜式電子裝置可連接至其所搜尋出之「任一節點」,而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發明係提出「以指定節點優先,以訊號強度最強之節點次之」之手段,使可攜式電子裝置在所搜尋出之複數節點中選擇節點,並設定為橋接點,與之
連接。❸綜上,證據2A之極微網、散射網之各節點因受限於其為主節點、橋接節點或從節點角色之限制,而減少節點間可自由連接之彈性,與系爭專利所述之「網狀網路」環境,可攜式電子裝置可連接至所搜尋出之「任一節點」並不相同,是以,證據2A之「類網狀網路(mesh-like network)」環境並不同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網狀網路(Mesh Network)」,故證據2A未揭示系
爭專利請求項1之「差異技術特徵1」。❹原告主張稱「證據2A的該些藍牙節點在共同形成極微網之前,只要彼此處於無線電範圍內,便可任意相互通信進行裝置探索,而彼此呈網狀連接」、「證據2A明確記載其散射網具備網狀網路『在網路節點間透過動態路由的方式來進行資料與控制指令的傳送』以及『允許使用跳躍的方式形成新的路由』的特性、「證據2A確實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網狀網路』的技術特徵」云云(本院卷第22至26頁)。惟查:如前所述,系爭專利所述「網狀網路」之環境,可攜式電子裝置係可連接至其所搜尋出之「任一節點」與證據2A之極微網、散射網之各節點因受限於其為master、bridge或slave角色之限制,而減少節點間可自由連接之彈性,兩者並不相同。雖證據2A第3頁左欄第2.2節(2.2Algorithm)記載「對於給定的一組隨機分佈在圖形區域內的藍牙單元,如果兩個節點彼此處於無線電範圍內,它們就可以相互發現並成為鄰居。任何兩個相鄰節點都可以相互通信,並認為它們之間存在底層連結」、第3頁左欄第2.2.1節(2.2.1 Initial Piconets Formation)記載「首先,所有藍牙節點皆為空節點,即任一極微網中皆不存在任何主節點及從節點。每一節點籍由在詢問及詢問掃描狀態之間隨機切換來偵測相鄰的節點。此過程通常被稱為『裝置探索』」,惟上述證據2A之內容僅揭示該等藍牙節點中之某一對相鄰節點,憑各自之無線電範圍來互相發現(discovery),並未揭示諸如跨節點、計算路由、途經節點如何代為傳遞轉發等之網路通訊行為特徵,即該兩相鄰節點形成之「點對點通信」,並非為「網狀網站
」連結架構。依原告所提關於甲證6「網狀網路」維基百科記載「網狀網路是一種在網路節點間透過動態『路由』的方式來進行資料與控制指令的傳送。這種網路可以保持每個節點間的連線完整,『當網路拓蹼中有某節點失效或無法服務時』,這種架構允許使用『跳躍』的方式『形成新的路由』後將訊息送達傳輸目的地」、甲證7「Energy-Efficient Placement of Virtual Network Functions in a WirelessMesh Network」第1頁右欄第10至13行記載援引其註解「無線網狀網路以去中心化以及透過點對點鏈路或多跳方式在設備(無線路由器)間進行無線通訊為特徵」、甲證8「Wireless Mesh Networks for Public Safety and Crisis Management Applications」摘要記載「無線網狀網路(WMNs)是具備自我修復與自我配置能力的多跳無線網路」之內容,其中所述之「網狀網路」維基百科,係關於通訊網路透過「路由」、「形成新的路由」等手段而實現其通訊功能,即當網路拓蹼中有某節點失效或無法服務時,網狀網路允許使用「跳躍」的方式形成新的路由,而原告所述之證據2A第4頁右欄第2.2.2節(2.2.2 Interconnecting Piconets)記載「……若在任意兩個相鄰極微網Pico(u)與Pico(v)之間存在多條底層路徑,我們嘗試在它們之間僅保留其中一條路徑,並按以下方式依序進行:(i)若w∈Pico(u)且Pico(v)<k,或w∈Pico(v)且Pico(u)<k,選擇兩跳路徑:u-w-v。……(ii)選擇三跳路徑u-x-y-v。若存在多條此類路徑,我們選擇包含有最大(主節點除外)可能橋接節點的一者」,係在「選擇bridges」以互連鄰近之極微網,非於後續在網路中,「路由」上「已有節點」發生缺失、路由發生中斷後所進行之「路由」行為,又如前述,證據2A之極微網、散射網之節點受限於其為主節點、橋接節點或從節點角色之限制,不同於「網狀網路」節點並無角色之限制而可連接至「任一節點」,難謂原告所稱證據2A以去中心化方式建構之散射網可對
應去中心化之網狀網路。又原告所述之證據2A第6頁右欄的第3章(3 RouteDiscovery in the Scatternet)記載「我們的散射網的路徑選擇機制可以基於為無線隨意網路(Wireless ad hoc network)提出的任何按需來源的路由協定。在本文中,我們使用動態來源路由(DynamicSource Routing,DSR)協定進行路徑選擇」,係關於證據2A所形成「散射網」中之兩節點在進行資料通訊前實施之路由探索機制,然證據2A於第2.2.2節執行完畢時即構成散射網,並未揭示諸如何時、如何對已建構之散射網中任兩相連接之極微網間之該單一路徑,再進行動態調整。再者,證據2A於所述散射網之路由選擇機制,可基於「任何」提供給無線行動隨意網路之按需來源路由方法,其中所述之DSR僅是證據2A所選擇的方法,其並非證據2A所建構之散射網僅能搭配DSR,而原告引述關於「Dynamic Source Routing」之維基百科記載「動態來源路由(DSR)是無線網狀網路的路由協定。……當傳輸節點請求路由時,它會按需形成路由」,並未揭示諸如「DSR僅能用於mesh networks」、「使用DSR者,必為mesh networks」等內容。綜上,證據2A雖揭示「跳路徑」、「動態來源路由」等內容,尚不足以證明證據2A之極微網、散射網即為系爭專
利請求項1之「網狀網路」。⓶關於「差異技術特徵2」:❶依證據2A第1頁摘要(Abstract)之第4至9行記載「先使多個隨機分布的節點(node)自行組成多個極微網(piconet)……再選出多個橋接節點(bridge node)」、第4頁右欄第2.2.2節第1.點(1. Selecting Bridge Nodes)之第10至12 行記載「為了減少一主節點的負擔,我們偏好選擇從節點來作為橋接節點」、第3頁右欄第23行至第29行記載「所有鄰近節點中,只有最大的節點才會獲勝並成為主節點……一旦一節點v被選為主節點,該節點v呼叫HOST()以邀請最多k個節點加入其本身的極微網,並通知其餘鄰近節點以聲明自身為主節點」、第3頁右欄第10至15行記載「若以下其中一條件成立,節點v將勝過節點u: (a) DEG(v)>DEG(u)。(b)當DEG(v)=DEG(u)時,RSSG(v)>RSSG(u)。(c)DEG(v)=DEG(u)且RSSG(v)=RSSG(u)時,BD ADDR(v)<BD ADDR(u)」、第6頁右欄第3章(3 Route Discovery in the Scatternet)記載「散射網中的路由程序包括以下步驟: (1)源節點S發送路徑請求(RREQ)訊息至其主節點M。(2)若主節點M的路徑快取中有目的地之路徑,它發送路徑回應(RREP)訊息至源節點S。否則,主節點M將其本身的BD ADDR添加至RREQ訊息並發送一RREQ至其所有的橋接節點」,即證據2A揭示「先決定出構成極微網的主節點與從節點,再選出多個橋接節點」、「偏好選擇從節點來作為橋接節點」、「節點v必然為其極微網中RSSG(Received Signal Strength Grade)最大之節點」、「主節點M收到源節點S發送的路徑請求(RREQ)訊息時,會判斷其本身的路徑快取中是否紀錄有用來構成目的地之路徑資訊」等內容。又依證據2A第6頁右欄第3章(3 Route Discovery in the Scatternet)記載「(4)若一個主節點有目的地節點的資訊,它將在反向路徑上發送一個RREP,而非將RREQ轉發至目的地節點。該RREP包含藉由主節點的BD ADDRs所呈現的極微網路徑資訊……」、第3頁左欄倒數第2行至第3頁右欄第6行記載「首先,所有藍牙節點皆為空節點,即任一極微網中皆不存在任何主節點及從節點。每一節點藉由在詢問及詢問掃描狀態之間隨機切換來偵測相鄰的節點。此過程通常被稱為『裝置探索』,……。藉由詢問操作,每個節點收集其無線電範圍內之鄰近節點的資訊」、第2頁左欄第二段第4至8行記載 「透過選擇能量及接收信號強度更強的節點作為主節點(master)或橋接節點來延長網路壽命」、圖2揭示之散射網,其左右兩側的極微網皆以「行動電話」作為從節點,右側的極微網以「筆記型電腦」作為主節點,各個節點(包含橋接節點)皆可移動,即證據2A亦揭示「藉由詢問操作,每個節點收集其無線電範圍內之鄰近節點的資訊」、「透過選擇能量及接收信號強度更強的節點作為主節點或橋接節點」等內容。然證據2A所揭示之RSSG,依證據2A第3頁公式(2)「RSSG(i)=Σj∈JRSSI(i,j)/|J|」可知,一節點之RSSG係由「該節點自周圍所有相鄰節點(neighbors)所測得RSSI值的『平均』」計算而得,即證據2A之RSSG並非「一節點」之「發送訊號強度」或「自另一相鄰節點接收之訊號強度」,亦非與該「一節點」相鄰之「另一節點」所「發送訊號強度」或
「自該一節點接收之訊號強度」。❷依系爭專利說明書第[0004]段記載「本發明之主要目的係在提供一種網路連線模組,其具有可以與節點持續保持連線之效果」、第[0012]段記載「搜尋模組20用以搜尋出複數之節點,其中每一節點可以對應至不同的被控設備。處理模組30……用以確認搜尋模組20找出的該複數之節點中是否有一指定節點……若沒有指定節點,則處理模組30於該複數之節點中設定訊號強度最強之一節點為橋接點。若找到指定節點,則處理模組30將該指定節點設定為一橋接點。連線建立模組40……用以經由該橋接點於網狀網路環境中廣播相關訊號以連接至其他之複數之節點」、第[0013]段記載「此外,若處理模組30進一步確認複數之節點中有複數之指定節點時,則可以依照強度最強之一指定節點為該橋接點,或是依照預定順位來決定該橋接點……如此一來,如果處理模組30有找到指定節點,就可以固定訊號傳輸的路徑,不會因為可攜式電子裝置1的移動而改變」、第[0023]段記載「……如果處理模組30找到了指定節點52,處理模組30係直接將指定節點52設定為橋接點,藉此連線建立模組40直接與指定節點52連接。不論可攜式電子裝置1接近哪一個節點,連線建立模組40都只與指定節點52連接,不會變更連線路徑」、第[0026]段記載「不論……處理模組30是選擇了節點51a、指定節點52或第一指定節點52a作為橋接點,最後連線建立模組40都會經由該橋接點於該網狀網路環境中廣播相關訊號以連接至其他之複數之節點」、第[0028]段記載「藉由本案的網路連線模組10及網路連線之方法,即可隨時保持可攜式電子裝置1與節點之間的連線,可以避免降低重新連線的時間」等內容可知,系爭專利請求項1所載「……供一可攜式電子裝置……連接至一節點」,係指所述發明供一可攜式電子裝置連接至一橋接點;系爭專利請求項1所載「確認該複數之節點中是否有『一指定節點』,其中該指定節點非為該複數之節點中之一訊號強度最強之節點;若是,則將『該指定節點』設定為『一橋接點』;若否,則於該複數之節點中設定『該訊號強度最強之節點』為『該橋接點』」,係指先確認是否有一指定節點,而該指定節點非為該複數之節點中之一訊號強度最強之節點,若有則將其設定為單一橋接點,若無則將訊號強度最強之一節點設定為單一橋接點。❸綜上,因證據2A「一節點」所算得之RSSG,既未辨明周遭節點發送訊號之最強訊號強度、周遭節點「何者」之發送訊號強度最強/非為最強等,亦與其本身「發送」訊號之強度無關,該RSSG並無法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一節點」之「訊號強度」,又觀諸證據2A,亦未揭示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確認複數節點中是否有一指定節點,其中該指定節點『非為訊號強度最強』之節點;若是,將該指定節點設定為橋接點;若否,則設定『訊號強度最強』之節點為橋接點」之「確認何者訊號強度最強/非為最強」相關技術手段,故證據2A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差異技
術特徵2」。❹原告主張「證據2A包含『RSSG指標較大之節點,即為有較強之接收訊號的節點』、『RSSG指標較大之節點,較適合作為主節點來與各個從節點建立連結』、『RSSG指標較大之節點,較適合作為極微網之間的橋接節點』等建議的技術手段」、「系爭專利請求項1未界定其中的『訊號強度』定義」、「證據2A的RSSG指標除了表示每一節點自所有鄰近節點接收到的平均訊號強度,還被作為從多個節點中決定出主節點(即訊號強度最強之節點)的依據」、『證據2A所記載的RSSG指標當然能被系爭專利請求項1界定的『訊號強度』技術特徵所涵蓋」云云(本院卷
第26至32頁)。然查:證據2A之RSSG為多個RSSI之「平均值」,已如前述,即RSSG之值,並非僅為「兩節點之間」之計算值,而多個物理量之平均值較高者,未必該等物理量中之「極端值」或特定「單量」之值較高。另依前述系爭專利說明書第[0006]段及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記載可知,系爭專利之可攜式電子裝置是依據「訊號強度」找到當下網狀網路中的「一個」節點,與之連接,並固定以其為自身廣播至整個網狀網路之橋接點。綜上,若系爭專利之「訊號強度」可為原告所稱「多個節點訊號強度之平均值」,則該可攜式電子裝置該如何區別當下網狀網路中的多個節點,並從中擇一?並非無疑,即若現場有n個節點,其中n-1個節點離該可攜式電子裝置距離較遠而訊號較弱,只有1個節點離該可攜式電子裝置最接近而訊號最強,若取「平均值」,這個最接近且訊號最強節點之優勢會被其他n-1個較遠端節點因「平均」而降低,亦將造成該可攜式電子裝置不是與該最接近且訊號最強的節點連接,而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所載「若否,則於該複數之節點中設定『該訊號強度最強之節點』為該橋接點」之內容不符,再者,綜觀系爭專利說明書內容,皆無所稱系爭專利之「訊號強度」可為「多個節點訊號強度之平均值」之相關內容,是難認證據2A之「多個節點訊號強度之平均值」(非屬任一節點之訊號強度)可對應系爭
專利請求項1之「一節點之訊號強度」。又系爭專利請求項1雖未界定其中的「訊號強度」是指節點發出訊號之強度,還是節點接收訊號之強度,然依請求項之解釋原則,應給予其用語最廣泛、合理且與說明書一致之解釋,尚且,無論該「訊號強度」是指一「節點」之發出抑或接收之訊號的強度,證據2A之RSSG因非屬任一節點之訊號強度,故其並不影響證據2A之RSSG並非系爭
專利請求項1所載「訊號強度」之判斷。❺原告主張「系爭專利請求項1雖有界定『搜尋出複數之節點;確認該複數之節點中是否有一指定節點,其中該指定節點非為該複數之節點中之一訊號強度最強之節點』的技術特徵,不代表系爭專利請求項1的方法必定存在『確認何者訊號強度最強/非為最強』的步驟」、「證據2A第2.2.1節也已載明『首先,所有藍牙節點皆為空節點,即任一極微網中皆不存在任何主節點及從節點。每一節點藉由在詢問及詢問掃描狀態之間隨機切換來偵測相鄰的節點。此過程通常被稱為裝置探索』以及『若以下其中一條件成立,節點v將勝過節點u:…(b)當DEG(v)=DEG(u)時,RSSG(v)>RSSG(u)』等技術內容,此相當於直接揭露原處分所載『確認何者訊號強度最強/非為最強』的手段」云云
(本院卷第32至34頁)。但查:證據2A之RSSG並非一節點之訊號強度,已如前述。另證據2A第2.2.1節所述關於win、bigger、biggest等之判斷,係基於前述證據2A第3頁右欄第10至15行揭示「(a) DEG(v)>DEG(u)。(b)當DEG(v)=DEG(u)時,RSSG(v)>RSSG(u)。(c)當DEG(v)=DEG(u)且RSSG(v)=RSSG(u)時,BD_ADDR(v)<BD_ADDR(u)」之內容,並非涉及單一節點之訊號強度。而證據2A之節點要被選擇為一局部群體之主節點,須該節點為該局部群體之「biggest」,而非只須在相鄰兩節點間成為「win」、「bigger」即可。是以,證據2A第2.2.1節所揭示相關内容(例如「(b)當DEG(v)=DEG(u)時,RSSG(v)>RSSG(u)」),並非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確認何者訊號強度最強/非為最
強」之相關技術手段。另依系爭專利請求項1所記載「一種網路連線方法……確認該複數之節點中是否有一指定節點,其中該指定節點非為該複數之節點中之一訊號強度最強之節點……若否,則於該複數之節點中設定該訊號強度最強之節點為該橋接點……」之內容,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可知,其已隱含須「確認」請求項所載「非為該複數之節點中之一訊號強度最強之節點」、「訊號強度最強之節點為該橋接點」
等技術特徵之手段。
綜上,原告上開主張並非可採。❻原告主張「證據2A已揭露若從主節點M的角度觀之,當主節點M收到源節點S發送的路徑請求(RREQ)訊息時,其會判斷其本身的路徑快取中是否記錄有用來構成目的地路徑的橋接節點資訊,亦即『判斷能供源節點S連接至目的地節點的特定橋接節點是否存在』。因此,主節點M此處所執行的動作,即等同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界定的『確認該複數之節點中是否有一指定節點』。另一方面,若從源節點S的角度觀之,其『發送路徑請求訊息至其主節點M』的動作,相當於『透過主節點M來確認能供其本身連接至目的地節點的特定橋接節點是否存在』。因此,源節點S此處的動作,也等同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界定的「確認該複數之節點中是否有一指定節點」、「證據2A包含『先使多個隨機分布的節點組成多個極微網,再選出多個橋接節點』、『若兩節點v、u的DEG指標相等時,以RSSG指標較大(即接收之平均訊號強度較高)的一者獲勝並成為主節點』、『為了減少主節點的負擔,證據2A偏好選擇從節點作為橋接節點。如此,當橋接節點是由DEG與主節點相等的從節點所擔任時,其RSSG必然小於主節點,亦即,橋接節點非為複數之節點中之一訊號強度最強之節點』等建議的技術手段」、「縱使證據2A不必然每一次都選擇訊號強度非為最強的從節點作為橋接節點,證據2A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其中該指定節點非為該複數之節點中之一訊號強度最強之節點』之技術特徵」云云(本院卷第35至38、41頁)。惟查:依系爭專利請求項1記載「……確認該複數之節點中是否有一指定節點,其中該指定節點非為該複數之節點中之一訊號強度最強之節點;若是,則將該指定節點設定為一橋接點;若否,則於該複數之節點中設定該訊號強度最強之節點為該橋接點……」(即「差異技術特徵2」)可知,其所載之技術特徵具有條件式邏輯關係(if-else),應整體觀之,不可分離,即先「確認該複數之節點中是否有一指定節點(其中該指定節點非為該複數之節點中之一訊號強度最強之節點)」,若找到指定節點則將該指定節點設定為一橋接點,若確認沒有指定節點時,則於該複數之節點中設定訊號強度最強之一節點為該橋接點。原告雖稱每一個極微網的「橋接節點」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指定節點」,然如前述,系爭專利請求項1在「確認一節點為指定節點」條件前,並未設定該節點為橋接點。又依證據2A第1頁摘要第4至6行記載「首先,使多個隨機分布的節點自行組成多個極微網……然後選出多個橋接節點而使該等極微網交互連接成一個散射網」可知,其係關於多個藍牙裝置群體活動之組網行為,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可攜式電子裝置,單一個體自「網狀網路」內之「複數之節點」中,選擇出一節點,設定為其橋接點
,並非相同。另原告所稱關於「RSSG指標較大(即接收之平均訊號強度較高)的一者獲勝並成為主節點」、「為了減少主節點的負擔,證據2A偏好選擇從節點作為橋接節點。如此,當橋接節點是由DEG與主節點相等的從節點所擔任時,其RSSG必然小於主節點」之技術建議,皆係基於「RSSG」指標,然該RSSG並非系爭專利請求項1所述「訊號強度」,已如前述。是以,
原告此部分之主張不可採。❼原告復主張「證據2A包含『當源節點所連接的主節點接收到RREP,即表示適合供源節點S連接至目的地節點的特定橋接節點存在(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的「若是」)』、『主節點將此RREP訊息轉發給源節點,是用於供源節點依據RREP中的極微網路徑資訊經由特定橋接節點連接至目的地節點(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的「將該指定節點設定為一橋接點」)』等建議的技術手段」、「證據2A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若是,則將該指定節點設定為一橋接點』之技術特徵」云云(本院卷第39頁)。惟如前述,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差異技術特徵2」,具有條件式邏輯關係(if-else),應整體觀之,不可分離,證據2A極微網的「橋接節點」既無法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所載之「指定節點」,是證據2A當亦未揭示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若是,則將該指定節點設定為一橋接點」之技術特徵。❽原告陳稱「系爭專利請求項1雖界定有『一指定節點』,但未以文字清楚界定『指定節點』是由何者指定、何時被指定,以及如何被指定」云云(本院卷第42頁)。然查,依系爭專利請求項1記載「一種網路連線方法,係用以供一可攜式電子裝置於一網狀網路(Mesh Network)環境下連接至一節點,該方法包括以下步驟:搜尋出複數之節點;確認該複數之節點中是否有一指定節點,其中該指定節點非為該複數之節點中之一訊號強度最強之節點;若是,則將該指定節點設定為一橋接點……」可知,系爭專利請求項1所記載之「指定節點」係網狀網路(mesh network)環境下的一節點,該「指定節點」非為該複數節點之訊號強度最強的節點。另證據2A極微網的「橋接節點」無法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所載之「指定節點」,已如前述,而原告所稱「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指定節點』是由何者指定、何時被指定,以及如何被指定」等語,並不影響前述之
判斷。❾原告另主張「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若否』,可對應證據2A第3章所記載『(4)若一個主節點有目的地節點的資訊』。證據2A極微網的各個節點既然皆可移動,橋接節點當然有機會因為移動而脫離所屬極微網的可通訊範圍,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參酌證據2A後,顯然具備充分動機利用系爭專利申請時之通常知識或先前技術對證據2A進行變更,從而解決『橋接節點脫離所屬極微網的可通訊範圍』的情形」、「證據2A第2頁左欄第二段第4至8行已明確記載:『…透過選擇能量及接收信號強度更強的節點作為主節點或橋接節點來延長網路壽命』之技術建議,一旦證據2A之源節點S所屬極微網的橋接節點脫離可通訊範圍,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顯然能根據其技術建議,輕易聯想到『以源節點S周圍信號強度最強之節點頂替原先設定好但已脫離所屬極微網的橋接節點』的做法」、「系爭專利說明書第【0002】段已自承:『若可攜式電子裝置距離某一橋接點太遠,便嘗試以其他節點作為橋接點』的作法,僅是系爭專利提出專利申請時廣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所知的習知技術」、「系爭專利請求項1界定的「若否,則於該複數之節點中設定該訊號強度最強之節點為該橋接點」之步驟,為依據證據2A及系爭專利申請時之通常知識所輕易完成者」云云(本院卷第67至70頁)。但查:證據2A於第2.3節(Properties of the Scatternet)揭示所述散射網具有「Proposition 1 The scatternet formed is connected」、「Proposition 2 C=M∪B is a connected dominating set of graph G」等之技術性質,並證明上述C集合為「connected」,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參酌證據2A之揭示內容,應可輕易瞭解,既然證據2A上述C集合已形成一散射網(上述『graph G』)之「connected dominating set」、且C集合為「connected」,是證據2A所述散射網內之任一節點可聯繫任一其他節點,難認該散射網内會發生原告主張之「找不到適用橋接節點」之情況。又依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差異技術特徵2」記載可知,可攜式電子裝置於此步驟,係表示它正要選擇一節點、以將其設定為該單一橋接點,故當下尚未完成連上所述網狀網路,而原告所稱證據2A第3章所記載「(4)若一個主節點有目的地節點的資訊」,係在散射網內始得進行之網路層「路由」程序。再者,依據該證據2A第3章記載「(2)若主節點M的路徑快取中有目的地之路徑,它發送路徑回應(RREP)訊息至源節點S。否則,主節點M將其本身的BD ADDR添加至RREQ訊息並發送一RREQ至其所有的橋接節點……主節點及橋接節點構成散射網中的一個連結主導集合,任意兩節點之間皆可找到一條路徑」,其並無揭示節點發生「移動」及「節點脫離所屬網路之可通訊範圍」之問題,難認可依該證據2A第3章所記載「(4)若一個主節點有目的地節點的資訊」之內容,即可將證據2A進行變更,從而解決「橋接節點脫離所屬極微網的
可通訊範圍」的情形。又證據2A第2頁左欄第二段第4行至第8行雖記載「…透過選擇能量及接收信號強度更強的節點作為主節點或橋接節點來延長網路壽命」,惟觀諸該段內容,係描述一種兩階段、節能的藍牙散射網之「建構」協定(「a two-stage energy-efficient Bluetooth scatternet construction protocol」),用以延長網路壽命(「extends the network lifetime」),並無原告所稱可依此聯想「節點脫離所屬網路之可通訊範圍」後「以源節點S周圍信號強度最強之節點頂替原先
設定好的橋接節點」之技術建議。又如前述,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差異技術特徵2」,具有條件式邏輯關係(if-else),應整體觀之,不可分離,證據2A極微網的「橋接節點」既無法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所載之「指定節點」,是證據2A當亦未揭示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若否,則於該複數之節點中設定該訊號強度最強之節點為該橋接點」之技術特徵。另依系爭專利說明書第[0002]段記載「……然而此種技術須保持與作為橋接點的節點之間的連接狀態,也就是當使用者與橋接點之間的距離太遠時,可攜式電子裝置就會切斷原先與該作為橋接點之節點的連線,並嘗試與另一個節點做連接並以該節點作為橋接點。如此一來,可攜式電子裝置就會必須要經常與不同的節點連線,因而容易造成訊號傳輸上的延宕」可知,此部分僅係陳述先前技術及發明所欲解決之問題,難認可依此將前述不可分離之技術特徵拆解,逕自取其片斷比對,而違進步性整體審查之原則。⓷關於「差異技術特徵3」:❶證據2A第4頁右欄第2.2.2節之第2至3行記載「對於任意兩個鄰近的極微網,它們之間僅會有一條路徑被建立」、第4頁右欄第2.2.2節第1.點之第14至16行記載「如果兩個相鄰的Pico(u)和Pico(v)之間存在超過一條的潛在路徑,我們嘗試僅保留它們之間的一條路徑」、證據2A第6頁右欄第3章(3 Route Discovery in the Scatternet)記載「每當一個節點要發起與另一節點的資料通訊,一條路徑是依據需求而被建立於通訊節點之間,並於資料傳輸完成時分解……(2)若主節點M的路徑快取中有目的地之路徑,它發送路徑回應(RREP)訊息至源節點S。否則,主節點M將其本身的BD ADDR添加至RREQ訊息並發送一RREQ至其所有的橋接節點。(3)當橋接節點B收到一個RREQ時,它將此訊息轉發給它的所有鄰居,其包括屬於其他極微網的主節點或橋接節點……最終,主節點(源節點所連接的一者)接收到RREP。此RREP包括極微網路徑。主節點將此RREP訊息轉發給源節點。主節點及橋接節點構成散射網中的一個連結主導集合,任意兩節點之間皆可找到一條路徑」,即證據2A揭示「兩個鄰近的極微網之間,僅會有一條路徑被建立」、「每當一個節點要發起與另一節點的資料通訊,一條路徑是依據需求而被建立於通訊節點之間,並於資料傳輸完成時分解
」。❷另依前述系爭專利說明書第[0004]段、第[0012]段、第[0013]段、第[0023]段、第[0026]段、第[0028]段等內容可知,系爭專利請求項1所載「使該可攜式電子裝置『固定經由該橋接點』於該網狀網路環境中『廣播連接至其他之複數之節點』,『藉以固定訊號傳輸之路徑』,不會因為該可攜式電子裝置之移動而改變」之內容,係指「固定經由該橋接點」藉以「固定訊號傳輸之路徑」,而「可攜式電子裝置與橋接點間之連結」即為該被固定之「訊號傳輸之路徑」,至於先前搜尋出之複數之節點中之「其他」節點,則以「廣播」手段通訊連接,又當該可攜式電子裝置「移動」,仍「固定經由該橋接點」而「廣播」連接至「其他」該等節點。其中,所述「固定經由該橋接點」係指可攜式電子裝置與橋接點間之該「訊號傳輸之路徑」維持「固定」不變。❸承上,證據2A雖揭示在「相鄰兩極微網」間僅會有一條路徑被建立、保留,但未有「每一極微網」僅有「單一橋接節點」、「單一對外連通路徑」之建議或教示,證據2A所述散射網內之任一節點可聯繫任一其他節點,已如前述,又依證據2A第5圖,證據2A所述散射網可包含數個至多達數十個極微網,故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可知,當該散射網包含三個以上之極微網時,即無法使「每一極微網均僅鄰接單一極微網」又同時使「所構成之散射網為『connected』」,而當一極微網鄰接兩個或更多個極微網,該極微網並無必要限制僅經由單一橋接節點分別連通至其鄰接之複數極微網,即證據2A並未揭示所述散射網中複數極微網內之節點,僅「固定經由」「單一橋接節點」而通訊連接至整個散射網內
之其他節點。❹觀諸證據2A,雖於表1揭示所述節點包括camera、mobile phone、PDA、headset等可移動電子裝置、且於第2.2節第1段揭示「To a given set of Bluetooth units,randomly distributed in a graphical area」關於節點位置之敘述,然證據2A未揭示其節點在構成散射網路之後會移動或改變位置、及該節點移動或改變位置後如何應對之技術手段,又依前述證據2A第6頁右欄第3章揭示「當一個節點要發起與另一節點的資料通訊,一條路徑是依據需求而被建立於通訊節點之間,並於資料傳輸完成時分解」之內容可知,證據2A揭示將探索得到之路徑(route)用於「單播」,並未揭示關於「廣播」手
段之相關技術內容。❺綜上,原告雖主張「廣播連接」為已知之先前技術,然證據2A並未揭示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當可攜式電子裝置移動,仍固定經由該橋接點而廣播連接至其他節點」之相關技術內容,故證據2A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
1之「差異技術特徵3」。❻原告主張「證據2A包含『當兩個極微網Pico(u)、Pico(v)之間存在多條潛在路徑時,證據2A僅會保留單一條路徑,並且,若『w∈Pico(u)且|Pico(v)|<k』的條件成立,或者『w∈Pico(v)且|Pico(u)|<k』的條件成立,證據2A會優先選擇兩跳路徑『u-w-v』,亦即優先選擇以單一個橋接節點w來連接主節點u及主節點v』、『當一個節點要與另一節點的資料通訊,而使得一條路徑(例如上述的兩跳路徑「u-w-v」)被建立於通訊節點之間時,該條路徑是在資料傳輸完成時才會分解。換言之,在資料傳輸完成之前,即便通訊節點有所移動,也仍會持續以該條路徑進行資料傳輸。因此,證據2A的通訊節點相當於持續固定經由同一橋接節點進行資料傳輸,而不會因節點的移動而改變』等建議的技術手段」云云(本院卷第43至44頁)。然查,依原告所稱證據2A之內容可知,當一個節點要與另一節點的資料通訊,而使得一條路徑被建立時,雖該路徑會在資料傳輸完成之前固定、持續進行資料傳輸,並在資料傳輸完成時才會分解,然並無原告所主張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可直接且無歧異自證據2A得到「資料傳輸完成之前,即便『通訊節點有所移動』,也仍會持續以該條路徑進行資料傳輸」、「證據2A的通訊節點相當於持續『固定』經由同一橋接節點進行資料傳輸,而『不會因節點的移動而改變』」之技術建議,所稱僅為其主觀臆測之詞。又證據2A所述之路徑會有前述「分解」行為,而證據2A並未揭示可「固定經由單一橋接節點而連接至其他節點」,已如前述,故尚難認證據2A已揭示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可攜式電子裝置選擇一節點並設定其為橋接點後,即「固定」經由該橋接點於該網狀網路環境中廣播連接至其他之複數之節點、藉以「固定」訊號傳輸之路徑之該「
固定」技術特徵。❼原告又主張「證據2A已載明所述節點包括『可移動電子裝置』,即等同於揭示『屬於可移動電子裝置的節點隨時可被移動』」、「系爭專利請求項1記載的『固定訊號傳輸之路徑,不會因為該可攜式電子裝置之移動而改變』,僅是在描述『使該可攜式電子裝置固定經由該橋接點於該網狀網路環境中廣播連接至其他之複數之節點』之技術特徵造成之『結果』,是以,『該可攜式電子裝置之移動』並非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網路連線方法』所包括的步驟以及解決問題的技術手段,不應被解釋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云云(本院卷第45頁)。惟查,證據2A之節點雖具備移動能力(為可移動電子裝置),然證據2A並未揭示任何與節點移動相關之具體技術內容,例如移動之影響或應對方式等。又進步性之審查,應將申請專利之發明的整體與相關先前技術進行比對,而依系爭專利請求項1記載「一種網路連線方法……使該可攜式電子裝置固定經由該橋接點於該網狀網路環境中廣播連接至其他之複數之節點,藉以固定訊號傳輸之路徑,不會因為該可攜式電子裝置之移動而改變」可知,可攜式電子裝置與橋接點間之連結係明確該「被固定之訊號傳輸路徑」,並且,當該可攜式電子裝置移動,仍固定經由該橋接點而廣播連接至其他節點,綜上,難認原告所稱「『該可攜式電子裝置之移動』並非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網路連線方法』所包括的步驟以及解決問題的技術手段,不應被解釋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
技術特徵」之內容有理。
④證據2A未能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差異技術特徵1」、「差異技術特徵2」、「差異技術特徵3」,已如前述,又該等技術特徵並非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2A之內容所能預期者,自非屬依據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因此,證據2A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
項1不具進步性。⒉證據2A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5不具進步性:系爭專利請求項5為對應請求項1所界定「網路連線方法」之「網路連線模組」相關技術,其實質上包含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所有技術特徵。證據2A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故亦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5不具進步性。
㈤證據2A與證據3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至3、6至
7不具進步性:⒈系爭專利請求項1與證據2A、3之比對如附表二所示。⒉系爭專利請求項2至3、6至7分別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5之附屬項,分別包含系爭專利請求項1、5之全部技術特徵。證據2A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5之「差異技術特徵1」、「差異技術特徵2」、「差異技術特徵3」,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
請求項1、5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⒊證據3說明書段落[0011]記載「第1圖為本發明實施例一智能架構細胞網狀(Smart Architecture Cell Mesh,以下簡稱SACM)網路10之示意圖。如第1圖所示,SACM網路10包含有複數個網狀節點100、複數個電子裝置101、複數個動態閘道器節點120以及一服務網路140。服務網路140可為提供一無線通訊服務(例如:資料傳輸或語音傳輸)之一蜂巢式網路(cellular network)……若服務網路140為蜂巢式網路,服務網路140可包含有一無線存取網路,其使用一無線存取技術(radio access technology,RAT)……」、段落[0012]記載「複數個網狀節點100之每一網狀節點具有與其他網狀節點通訊之能力以及扮演其他網狀節點之中繼站,甚至扮演存取服務網路140之一動態閘道器節點120。複數個網狀節點100可設定為機器型態通訊(Machine-to-Machine,M2M)。每一網狀節點100可連接到複數個電子裝置101」、段落[0013]記載「複數個動態閘道器節點120允許複數個網狀節點100連接至服務網路140。為了使得所有的網狀節點100存取服務網路140,動態閘道器節點120可利用不同的通訊協定,作為不同網路(例如:網狀網路以及蜂巢式網路)的介面。動態閘道器結點120的主要特徵在於動態閘道器節點120並非專屬或固定。動態閘道器節點120可根據運算以及統計,由複數個網狀節點100中選取,且動態閘道器節點120可重選以及變更。在此情況下,不需要固定的且昂貴的閘道器中心節點(gateway concentrator node),因此SACM網路10之成本可相對較低」,其中動態閘道器節點與網狀節點形成之網狀網路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網狀網路(Mesh Network)」,是證據3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一種網路連線方法,係用以供一可攜式電子裝置於一網狀網路(Mesh Network)環境下連接
至一節點」之技術特徵。⒋證據3說明書段落[0016]記載「步驟202:部署複數個網狀節點100」、段落[0018]記載「步驟206:從複數個網狀節點100中搜尋以及選擇複數個動態閘道器節點120……」,其中所述「搜尋以及選擇複數個動態閘道器節點」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搜尋出複數之節點」,是證據3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搜尋出複數之節點」之技術特徵。⒌證據3說明書段落[0018]記載「步驟206:從複數個網狀節點100中搜尋以及選擇複數個動態閘道器節點120……」、說明書段落[0064]記載「一微網M3中具有35個網狀節點。微網M3之一可程式參數Max_nodes設定為40,其代表微網M3內一最多網狀節點數量。其中,35個網狀節點之30個網狀節點為閘道器候選者。閘道器候選者根據細胞射頻訊號準則排名閘道器候選者,因而產生一候選者名單L。微網M3內一最大動態閘道器節點數量被設定為2,因此選取在候選者名單L中之前兩名閘道器候選者G1以及G2(具有最佳之訊號強度之前兩名),並回報為微網M3中動態閘道器節點。若從閘道器候選者G1以及G2為起點之路由可涵蓋微網M3中所有的網狀節點,則回報所選取的閘道器候選者G1以及G2為微網M3中動態閘道器節點。若從閘道器候選者G1以及G2為起點之路由無法涵蓋微網M3中所有的網狀節點,則選擇候選者名單L中其他的閘道器候選者,以取代先前選擇的閘道器候選者G1以及G2。接著,重新計算從新的閘道器候選者的路由規劃,並重複上述步驟」、說明書段落[0024]記載「當微網M5的一動態閘道器節點E失去與服務網路140之連線時,SACM網路10從其他的網狀節點重選一新的動態閘道器節點F,以取代動態閘道器節點E並重新進行連線」,即證據3雖揭示「選取在候選者名單L中之前兩名閘道器候選者G1以及G2(具有最佳之訊號強度之前兩名),並回報為微網M3中動態閘道器節點」、「當微網M5的一動態閘道器節點E失去與服務網路140之連線時,重選一新的動態閘道器節點F,以取代動態閘道器節點E並重新進
行連線」等內容。但查:⑴證據3所述「選取在候選者名單L中之前兩名」即為「最佳之訊號強度之前兩名」,故所述「候選者名單L」係依據「訊號強度」進行排名,並且第一名就是訊號強度最佳者,又觀諸證據3之內容,並未揭示該等「閘道器候選者」具有系爭專利請求項1所載「該指定節點非為該複數之節點中之一訊號強度最強之節點」之技術特徵,是難認證據3揭示之「候選者名單L」或被依證據3所述「訊號強度」排名而依序提供之個別「閘道器候選者」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所載之該「指定節點」,即證據3並未揭示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所載「該指定節點非為該複數之節點中
之一訊號強度最強之節點」之技術特徵。⑵另依前述證據3說明書第[0064]段可知,閘道器候選者G1、G2雖為最佳訊號強度之前兩名,然仍須再對G1、G2進行所述路由涵蓋檢驗,而有不被「回報為微網M3中動態閘道器節點」之可能,此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所載「設定橋接
點」之相關技術特徵,亦不相同。⑶承上,證據3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差異技術特徵2
」。⒍證據3說明書段落[0019]記載「步驟208:執行一路由規劃以及一路徑最佳化,以對全部網狀節點100取得存取服務網路140之一最佳化路徑」,即證據3雖揭示「經由一路由規劃,各網狀節點可取得一最佳化路徑」,惟觀諸證據3之內容,並未揭示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當可攜式電子裝置移動,仍固定經由該橋接點而廣播連接至其他節點」之相關技術內容,故證據3當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差異技術特徵
3」。⒎綜上,因證據3亦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差異技術特徵2」、「差異技術特徵3」,即證據2A與證據3之組合並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亦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5不具進步性,是以,證據2A與證據3之組合當亦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3、6、7不具進步性。⒏原告主張「依據證據3所載『選取在候選者名單L中之前兩名閘道器候選者G1以及G2(具有最佳之訊號強度之前兩名),並回報為微網M3中動態閘道器節點』之內容,證據3所載之G2為具有最佳之訊號強度之『第二名』,即『非』為訊號強度最強之節點」、「系爭專利請求項1是以『包括』之開放式連接詞來定義其網路連線方法的步驟,無法排除其方法尚存在有檢測條件的步驟」、「系爭專利請求項1所界定的『一指定節點』實質上亦涵蓋『多個指定節點』之範圍,而『一橋接點』實質上亦涵蓋『多個橋接點』之範圍」、「證據3既已載明要將G2回報為微網M3中動態閘道器節點,即相當於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確認該複數之節點中是否有一指定節點,其中該指定節點非為該複數之節點中之一訊號強度最強之節點;若是,則將該指定節點設定為一橋接點』技術特徵」云云(本院卷第48至51頁)。惟查:⑴依證據3說明書第[0057]至[0061]段記載「步驟802:根據該候選者表單選取前N個閘道器候選者,其中N為在該微網中之一動態閘道器節點最大數量」、「步驟804:根據一微網路由規劃準則,以該N個閘道器候選者為起點執行一路由規劃」、「步驟806:判斷在該微網中的所有網狀節點是否皆在一涵蓋範圍內?若是,執行步驟808;若否,執行步驟810」、「步驟808:『回報』該N個閘道器候選者為該微網之動態閘道器節點」、「步驟810:以該候選者表單中的其他閘道器候選者取代該選取的閘道器候選者,以涵蓋該微網的所有網狀節點並返回步驟804」可知,證據3於步驟808『回報』該N個閘道器候選者為該微網之動態閘道器節點,又依據前述說明書段落[0064]揭示「選取在候選者名單L中之前兩名閘道器候選者G1以及G2(具有最佳之訊號強度之前兩名),並回報為微網M3中動態閘道器節點」,即證據3揭示之G1(最強)與G2(第二強)兩者均為動態閘道器節點,此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求「該指定節點非為該複數之節點中之一訊號強度最強之節點」
之技術特徵並不相同。⑵依系爭專利請求項1所記載「一種網路連線方法,係用以供一可攜式電子裝置於一網狀網路(Mesh Network)環境下連接至『一』節點,該方法包括以下步驟:搜尋出複數之節點;確認該複數之節點中是否有『一』指定節點,其中該指定節點非為該複數之節點中之一訊號強度最強之節點;若是,則將該指定節點設定為『一』橋接點;若否,則於該『複數之節點中設定該訊號強度最強之節點為該橋接點』;以及使該可攜式電子裝置固定經由『該橋接點』於該網狀網路環境中廣播連接至其他之複數之節點……」可知,系爭專利係設法選定單一個節點,並將該單一個節點設定為單一個橋接點,與前述證據3說明書第[0064]揭示選取在候選者名單L中之前兩名閘道器候選者G1以及G2(具有最佳之訊號強度之前兩名)回報為微網M3中動態閘道器
節點,亦非相同。⑶又依前述證據3說明書第[0057]至[0061]段及其對應之第8圖可知,即使經過步驟802「根據該候選者表單選取前N個閘道器候選者,其中N為在該微網中之一動態閘道器節點最大數量」,亦未能得知該步驟所暫時選取之該前N個閘道器候選者,最後究竟會不會執行到步驟808「回報該N個閘道器候選者為該微網之動態閘道器節點」?更有甚者,若在證據3第8圖之步驟810「以該候選者表單中的其他閘道器候選者取代該選取的閘道器候選者,以涵蓋該微網的所有網狀節點並返回步驟804」回到步驟804「根據一微網路由規劃準則,以該N個閘道器候選者為起點執行一路由規劃」之多次來回中,消耗掉整個證據3說明書第[0064]揭示之該候選者名單L、或第8圖記載之該候選者表單等,卻仍未能執行到該步驟808,則亦可能完全無法回報任何「動態閘道器節點」,此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確認該複數之節點中是否有一指定節點,其中該指定節點非為該複數之節點中之一訊號強度最強之節點」之前提技術特徵被「確認為是」,則後續「將該指定節點設定為一橋接點」
將被實施,兩者使用之技術手段並非相同。
⑷綜上,原告此部分之主張尚非可採。
㈥證據2A、證據2A與證據3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不具進步性:⒈系爭專利請求項4之發明為一種電腦程式產品,其為引用記載形式之請求項,分別包含所引述之請求項1至3任一項「方
法」之全部技術特徵。⒉如前所述,證據2A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是證據2A當亦不足以證明依附其之系爭專利請求項2、3不具進步性。另證據2A與證據3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2、3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綜上,證據2A或證據2A與證據3之組合亦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不具進步
性。
七、綜上所述,證據2A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5不具進步性,證據2A與證據3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至3、6至7不具進步性,證據2A、證據2A與證據3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不具進步性。從而,原處分所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7舉發不成立之原處分,並無違誤,訴願決定予以維持,核無不合。原告仍執前詞請求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命被告對於系爭專利應作成請求項1至7舉發成立之
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八、本件判決基礎已經明確,當事人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並無一一論述的
必要。
九、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一、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如於本判決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二、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且未於前述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者,逕以裁定駁回。
三、上訴時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行政訴訟法第49條之1第1項第3款)。但符合下列情形者,得例外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同條第3項、第4項)。
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情形 所 需 要 件
㈠符合右列情形之一者,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1.上訴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備法官、檢察官、律師資格或為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公法學教授、副教授者。 2.稅務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3.專利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㈡非律師具有右列情形之一,經最高行政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上訴審訴訟代理人 1.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具備律師資格者。 2.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3.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4.上訴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者。 是否符合
㈠、
㈡之情形,而得為強制律師代理之例外,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並提出
㈡所示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及委任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