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 聲請秘密保持命令(2026-06-12)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裁定
聲 請 人 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瑞隆送達代收人 林幸琪
代 理 人 王上仁律師陳昭龍律師呂紹凡律師
相 對 人 黃冠儒律師柯德維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蔡錫津、劉耀隆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本院
定如下:主 文
相對人黃冠儒律師、柯德維律師就附表一至六所示資料,不得為
以外之目的而使用,或對未受前揭秘密保持命令之人為開示。理 由
壹、程序方面:依民國112年2月15日修正公布、同年8月30日施行之現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75條第2項規定:本法112年1月12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繫屬於法院之智慧財產刑事案件及其附帶民事訴訟,適用本法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被告蔡錫津、劉耀隆違反營業秘密法等刑事案件(下稱本案),係於106年1月20日繫屬於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原審卷第1頁),自應適用修正前即110年12月10日修正施行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下稱修正前智審法)規定。
貳、實體方面:
一、聲請意旨略以:如附表一至六所示之卷證資料,為聲請人所有,經聲請人於原審釋明該等證據資料具有秘密性及經濟性利益,聲請人亦採取合理保密措施,經原審認上開證據資料為聲請人所有之營業秘密,並核發秘密保持命令在案,因被告蔡錫津、劉耀隆於本院另行委任選任黃冠儒、柯德維律師(下稱相對人等),該等證據資料如經開示或供本案訴訟以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聲請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爰依修正前智審法第30條準用同法第11條規定聲請對相對人等核發秘密保持命令等語。
二、按當事人或第三人就其持有之營業秘密,經釋明符合下列情形者,法院得依該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對他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一、當事人書狀之內容,記載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或已調查或應調查之證據,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二、為避免因前款之營業秘密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該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致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前項規定,於他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在聲請前已依前項第1款規定之書狀閱覽或證據調查以外方法,取得或持有該營業秘密時,不適用之。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就該營業秘密,不得為實施該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之,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修正前智審法第30條準用同法第11條規定定有明文。又修正前智審法第11條第1項明定當事人或第三人就其持有之營業秘密,經釋明符合該條項1、2款情形者,法院得依該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對他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其立法目的係為兼顧營業秘密之保護,及因不許或限制他造當事人之閱覽或開示,妨礙他造當事人之辯論之利益衝突,故明定秘密保持命令之制度,以防止營業秘密因提出於法院而致外洩之風險,此觀其立法理由自明。可知秘密保持命令之制度,除鼓勵營業秘密持有人於訴訟中提出資料,以協助法院作出適正裁判外,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亦得因接觸該資料進行實質辯論,而無損於其訴訟實施權及程序權之保障。當事人兩造均係訴訟事件之主體,而參與訴訟事件進行之人員,除當事人兩造外,其代理人、輔佐人或應該等人員要求而從事準備工作之輔助人,亦包括在內。倘為進行訴訟活動必要而有接觸營業秘密之人,依修正前智審法第11條第1項之立法意旨,皆有受秘密保持命令之必要。而有無核發命令必要,則依法院之裁量為之(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625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附表一至六所示之證據資料聲請人於原審已釋明為其營業秘密,並經原審以106年度訴字第44號刑事裁定對被告蔡錫津、劉耀隆及其選任辯護人楊曉邦、李錦樹、謝惠雅、許家寧及高振格律師等核發秘密保持命令在案,現因被告蔡錫津、劉耀隆於本院另行選任相對人等為辯護人,為保障被告蔡錫津、劉耀隆訴訟防禦權及辯護權之正當行使,而相對人等均有接觸如附表一至六所示證據資料之必要。茲經本院核閱現階段全案卷證資料,審酌如附表一至六所示之證據資料,均為聲請人基於本案訴訟進行之目的所提出之書狀及證據,相對人等尚未自本案檢閱書狀或調查證據以外方法,取得或持有如附表一至六所示之證據資料,並無修正前智審法第11條第2項規定不適用核發秘密保持令之情事,如供實施本案訴訟以外之目的使用,或對於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恐有妨害聲請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自有限制相對人等使用或開示如附表一至六所示證據資料之必要。從而,首揭聲請意旨,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修正前智審法第30條、第1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本秘密保持命令,自本命令送達相對人時起發生效力。
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其住所或居所有遷移時,應向法院陳明。
附錄違反本命令之相關處罰條文:
修正前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5條
違反本法秘密保持命令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
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修正前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6條
法人之負責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
,因執行業務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
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前條第一項之罰金。
附表一
附表二
編號 檔案名稱 原卷證頁碼(以下均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 新增卷證位置 1 02-DMS 掃描圖檔 偵字第5830號卷五第4至13頁 原審卷十三第49至60頁 2 D HD\製一組\ 偵字第5830號卷四第361至392頁 原審卷十三第61至108 頁 3 D HD\01-TF-5萬噸CPL黑皮書\01TF-5 萬噸CPL 黑皮書 偵字第5830號卷三第6至30頁 原審卷十三第109至120頁 4 中石化頭份廠環己酮流程圖 扣案物編號3-2 原審卷十三第121至154頁 5 D HD\10 區專案\10 區專案\會議紀錄 偵字第5830號卷三第31至67頁 原審卷十三第155至200頁 6 D HD\10 區專案\10 區專案\10 區製程修改投資計畫書-1000214(提報董事會版) 偵字第5830號卷三第93至96頁 原審卷十三第201至220頁 7 D HD\氫氣擴產案 偵字第5830號卷四第282至293頁 原審卷十三第221至244頁 8 D HD\酚酮PILOT 偵字第5830號卷四第305至323頁 原審卷十三第245至258頁 9 D HD\高雄廠遷建 偵字第5830號卷四第405頁 原審卷十三第267至334頁 10 CHD\Users\A3528\Desktop\TF_DB_NYLON\ISO管線圖 偵字第5830號卷五第74至87頁 原審卷十三第259至266頁 11 CHD\Users\A3528\Desktop\TF_DB_NYLON 偵字第5830號卷五第88至104頁 原審卷十三第335至420頁 12 desktop\臨時檔案 偵字第5830號卷五第122頁 原審卷十三第421至498頁 13 D HD\大社D碟\DMCD HD\ 大社D 碟\ 共識營\94D HD\大社D碟\97計畫 偵字第5830號卷五第37至38頁 原審卷十四第7至50頁 14 D HD\製二組 偵字第5830號卷四第393至398頁 原審卷十四第51至154頁 15 D HD\OLEUM 無 原審卷十四第155至186頁 16 D HD\ 硫酸工場建廠效益評估20130102 偵字第5830號卷五第14至25頁 原審卷十四第187至204頁 17 CPL 擴產專案執行檢討與大陸計畫之推動建議 無 原審卷十四第205至216頁 18 2013.1.4CPL 擴產/ 擴建專案現況報告 無 原審卷十四第217至252頁 19 101.11.5頭份廠CPL 擴產專案試車檢討 無 原審卷十四第265至291頁 20 中石化公司101.12.27張英世簽呈影本 無 原審卷十四第254至262頁 21 中石化公司酚酮執行差異說明 無 原審卷十四第333至352頁 22 中石化公司102.2.6孫靜媛簽呈 無 原審卷十四第302至312頁 23 中石化公司101.2.3 邱大安簽呈影本 無 原審卷十四第293至299頁 24 頭份廠10區改善專案檢討報告 無 原院卷十四第369至376頁 25 頭份廠環己酮工廠擴產專案增列試車預算資料 無 原審卷十四第353至368頁 26 電子郵件 無 原審卷十四第379至414頁 27 電子郵件 無 原審卷十四第415至470頁 28 電子郵件 無 原審卷十五第7至56頁 29 電子郵件 無 原審卷十五第57至106頁 30 電子郵件 無 原審卷十五第107至218頁
附表三
編號 證據名稱 卷證位置 1 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與DIDIER公司所簽署之合約 原審卷十九第275至332頁 2 編號1合約之部分中文譯本 原審卷十九第267至273頁
附表四
附表五
附表六
編號 證據名稱 卷證位置 1 中石化公司與DSM公司於85年1月3日簽訂「Techno logy License Agreement 」(契約本文部分) 告證18號(原審限閱卷一第45至46頁) 2 編號1文件之重點條文翻譯 告證18-1號(原審限閱卷一第47至48頁) 3 中石化公司與DSM公司於85年1月26日簽訂「Licen se Agreement」(契約本文部分) 告證19號(原審限閱卷一第49至94頁) 4 編號2文件之重點條文翻譯 告證19-1號(原審限閱卷一第95至100頁) 5 中石化公司與DSM公司於85年1月26日簽訂「Suppl y Agreement」(契約本文部分) 告證20號(原審限閱卷一第101至116頁) 6 編號5文件之重點條文翻譯 告證20-1號(原審限閱卷一第117至120頁) 7 中石化公司與DSM公司於85年1月26日簽訂「Agree ment」(契約本文部分) 告證21號(原審限閱卷一第121至122頁) 8 編號7文件之重點條文翻譯 告證21-1號(原審限閱卷一第123至124頁) 9 中石化公司「第三套己內醯胺建廠報告」(節錄) 告證23號(原審限閱卷一第127至142頁) 10 中石化公司於86年與經一公司就頭份廠尼龍6產線之建廠合約(契約本文部分) 告證24號(原審限閱卷一第143至192頁) 11 編號10文件之重點條文說明 告證24-1號(原審限閱卷一第193至204頁) 12 中石化公司建置頭份廠酚酮試驗工場,就對應之會計傳票檔案編製之明細表 告證25號(原審限閱卷一第205至206頁) 13 中石化公司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租稅減免部分) 告證26-1號(原審限閱卷一第207至212頁) 14 中石化公司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租稅減免部分) 告證26-2號(原審限閱卷一第213至216頁) 15 中石化公司頭份廠2011至2013年大事紀 告證27號(原審限閱卷一第9至12頁) 16 中石化公司內部之「環己酮異動量」統計表 告證28號(原審限閱卷一第13至16頁) 17 DAM、EDA、OPP等相關實 驗紀錄簿封面 告證29號(原審限閱卷一第17至42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