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Biz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 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2025-09-30)

其他/待認定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判決 2025-09-30 案號:民著上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虹冠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民著上字第13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美商安矽思公司(ANSYS, Inc.,下稱安矽思公司)

法定代理人 Janet Lee

訴訟代理人 張雯菁

複代理人 馮昌國律師連家麟律師(兼上三人及次一人之送達代收人)楊淇皓律師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虹冠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虹冠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敏宗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熊國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賴呈瑞律師謝煒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13年5月21日本院111年度民著訴字第52號第一審判決分別

提起上訴,本院於114年8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主 文

一、兩造之上訴均駁回。

二、第二審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事 實

壹、程序方面:

一、本件為涉外民事案件,本院有管轄權,且準據法為我國法律

㈠安矽思公司為依外國法律註冊登記之外國法人(甲證1。本件證據編號及所在卷冊頁碼如附表一所示),虹冠公司為依我國公司法成立之法人,熊國偉為我國人民,安矽思公司主張虹冠公司及熊國偉侵害其著作權等語。本件具有涉外因素,為涉外民事事件,其性質核屬著作權侵權之民事事件,且安矽思公司所主張虹冠公司及熊國偉有侵害其著作權之行為地亦在我國,爰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安矽思公司所主張侵權行為地之我國法院有國際管轄權。

㈡按以智慧財產為標的之權利,依該權利應受保護地之法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安矽思公司於本件主張其依我國著作權法規定取得之著作權受虹冠公司及熊國偉侵害,依前揭規定,本件以權利應受保護地之我國法為準據法。

二、本件於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民國112年8月30日修正施行前已繫屬於法院,因虹冠公司及熊國偉不同意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本院卷一第273至274頁),依修正施行後之第75條第1項規定,本件適用修正施行前之規定(下稱修正前智審法)。

三、安矽思公司主張虹冠公司及熊國偉侵害著作財產權之期間為109年4月29日至同年5月18日,本件應適用108年5月3日修正施行之著作權法(下稱著作權法)。

貳、安矽思公司主張:安矽思公司所撰寫、販售之「ANSYS Q3D Extractor」軟體及「ANSYS SIwave」軟體(下稱Q3D軟體、SIwave軟體,合稱系爭軟體),為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之電腦程式著作。系爭軟體內建置有監測程式,以偵測使用者是否經安矽思公司合法授權,並以授權管理系統及授權檔案等防盜拷措施限制未經授權者使用系爭軟體。詎熊國偉未經安矽思公司同意或授權,自109年4月29日至同年5月18日期間一般上班時間,除109年5月3日在其自家住處外,其餘均在其任職之虹冠公司位於新北市汐止區之市場業務部辦公室內,以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將系爭軟體之「Solidsquad破解版」下載後,重製儲存於熊國偉個人使用之筆記型電腦內,並使用該系爭軟體完成虹冠公司相關業務,不法侵害上開著作之重製權。安矽思公司於109年5月22日始知上情,即向虹冠公司告知,卻未獲置理。又系爭軟體功能與虹冠公司業務相關,而有使用系爭軟體之需求,然虹冠公司欠缺且未確實執行對於員工資訊安全管控,分別違反防範其等所開啟或持續之危險致侵害他人權利之義務,及預防員工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之義務,容任熊國偉侵害系爭軟體,具有故意,且怠於員工資訊安全管控及保持合法商業營運,亦具有過失,而與熊國偉之前開故意侵權行為屬安矽思公司本件損害之共同原因,安矽思公司自得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1項、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規定,請求虹冠公司、熊國偉連帶損害賠償958萬5,253元。縱認虹冠公司、熊國偉非共同侵權連帶責任,然因熊國偉為虹冠公司之受僱人,熊國偉前開侵權行為核屬其業務執行之範圍,虹冠公司未盡其監督義務,亦應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與熊國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原審以安矽思公司未能證明虹冠公司法定代理人蔡高忠應負責而駁回部分,未經安矽思公司上訴,故非本院審理範圍)。

參、虹冠公司、熊國偉答辯意旨:

一、熊國偉為虹冠公司應用工程部經理,職務內容為驗證IC功能及推廣產品應用,其在109年2、3月間,基於自我學習興趣及將來欲報考國立臺灣科技大學電子工程系研究所博士班中特定實驗室之研究範圍有使用系爭軟體等動機,在基隆住處以自家網路下載安矽思公司於中國大陸地區官網所發布系爭軟體之學生版於自己筆記型電腦內,供個人對平板變壓器電路參數分析與模擬為學習研究之用,並未將系爭軟體使用於工作上或其他營利用途。縱認熊國偉係下載使用經他人破解之系爭軟體,然其係出於學習、學術研究及準備考試等目的,應符合著作權法第65條第1項規定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之要件,而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二、熊國偉並非在虹冠公司下載系爭軟體之學生版,因熊國偉為方便隨時操作系爭軟體,而將其私有筆記型電腦連線虹冠公司無線網路而自動設定連結參數,方致安矽思公司誤認虹冠公司有使用系爭軟體。又虹冠公司主要營業內容為類比功率IC及類比功率元件設計、開發及銷售,與安矽思公司主張系爭軟體之應用領域完全不同,虹冠公司並無使用系爭軟體之需求或必要。另虹冠公司已善盡資訊安全管理義務,非安矽思公司所稱共同侵權人。

三、關於安矽思公司請求損害賠償之計算,其主張系爭軟體之價值是否為市場客觀價值,已有疑問。又依訴外人思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思渤公司)之Q3D軟體報價漲幅回推109年間該軟體之租賃價約為每日5,653元,以安矽思公司主張侵權期間20日計算,思渤公司營業額為11萬3,060元,則安矽思公司實際損害應為更低。退步言之,系爭軟體既內建有監測程式,安矽思公司應於109年2、3月間即知悉熊國偉使用系爭軟體之事實,然原告於111年4月28日始提起本件訴訟,已逾2年消滅時效。

肆、原審為兩造部分勝敗之判決,兩造分別就各自不利部分提起上訴。

一、安矽思公司上訴部分:安矽思公司之上訴聲明:

㈠原判決關於駁回安矽思公司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㈡前項廢棄部分,熊國偉、虹冠公司應再連帶給付安矽思公司858萬5,253元,及自111年5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㈢安矽思公司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虹冠公司、熊國偉之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二、虹冠公司、熊國偉上訴部分:虹冠公司、熊國偉之上訴聲明:

㈠原判決不利於虹冠公司、熊國偉之部分廢棄。

㈡第一項廢棄部分,安矽思公司於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㈢受不利之判決,虹冠公司、熊國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安矽思公司之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伍、兩造不爭執事項(本院卷一第283頁):

一、安矽思公司為系爭軟體之著作權人,於網路上有公開提供Q3D軟體之學生版供公眾自行下載。

二、熊國偉前任職於虹冠公司(法定代理人原為被告蔡高忠,於111年6月2日變更法定代理人為方敏宗),工作地點位於新北市汐止區之市場業務部。

三、安矽思公司委請訴訟代理人安矽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109年5月22日發函虹冠公司。

四、熊國偉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10901號,甲證1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111年12月28日以111年度智易字第12號判決,認定熊國偉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甲附件2)。經熊國偉提起上訴,現由本院以112年度刑智上易字第14號審理中。

五、虹冠公司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續字第197號,乙證29、51),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113年8月28日以112年度智易字第22號判決無罪(乙證52),經檢察官提起上訴,現由本院以113年度刑智上易字第56號審理中。

陸、本件兩造所爭執之處,經協議簡化如下(本院卷一第283至284頁):

一、熊國偉是否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安矽思公司系爭軟體之重製權?熊國偉下載、使用系爭軟體,是否構成著作權法第65條第1項之合理使用?

二、虹冠公司是否故意或過失共同不法侵害安矽思公司系爭軟體之重製權,而與熊國偉所為成立共同侵權行為?

三、如熊國偉、虹冠公司有共同侵權行為,安矽思公司得否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1項、第2項第1款、第3項、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規定,請求虹冠公司、熊國偉連帶損害賠償958萬5,253元?

四、如認熊國偉、虹冠公司非共同侵權連帶責任,安矽思公司得否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請求虹冠公司與熊國偉連帶損害賠償958萬5,253元?

五、安矽思公司就本件損害賠償請求權,是否罹於著作權法第89條之1第1項、民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之2年時效?

柒、得心證之理由:

一、熊國偉故意不法侵害安矽思公司系爭軟體之重製權,並未構成合理使用:

㈠系爭軟體之侵權使用偵測:⒈安矽思公司所有之Q3D軟體係利用靜電磁場粹取電路結構的寄生參數並產生等校電路模型,適用於多層電路、電子封裝、電力電子轉換等領域;SIwave軟體是針對印刷電路板及IC封裝的專用平台,可模擬信號完整性、電壓衰退、電源完整性、去耦電容分析及電磁干擾分析,此有Q3D及SIwave軟體簡介(甲證2)在卷可稽。安矽思公司主張熊國偉未經其同意或授權,於109年4月29月起至同年5月18日期間,在虹冠公司位於新北市汐止區之市場業務部辦公室內,以筆記型電腦連結網際網路方式,使用該電腦設備內其所下載、安裝之系爭軟體之「Solidsquad破解版」,不法侵害安矽思公司就系爭軟體之重製權等事實,業據其提出經公證之甲證10-1報告為證,即對應公證登錄「Cylynt」網頁取得之網頁內容(甲證10為黑白影印本,甲證10-1則為彩色影印本。以下僅引用並簡稱「甲證10-1報告」,其中公證書見原審卷三第183至188頁,附件壹即Cylynt見同卷第189至238頁)。⒉系爭軟體內建之偵測程式係偵測到未經授權之使用時自動回拋作成「E-gress偵測報告」:依安矽思公司所述(原審卷一第17至18頁,原審卷二第308至309頁,原審卷三第178頁至第179頁),系爭軟體需先安裝安矽思軟體,再安裝授權管理系統,並新增授權檔案,經授權管理系統偵測到該授權檔案後,被授權者即可使用相關軟體功能,1組授權檔案僅得安裝於1台指定主機,與授權管理系統配合而形成1個授權伺服器,被授權者並會填寫許可表提交予安矽思公司;如使用者未透過授權伺服器開啟安矽思軟體,安矽思軟體内建之監測程式藉由偵測、確認使用者軟體之來源是否經合法授權,再利用監測程式之回拋技術(phone-home)將上開紀錄(即侵權使用者之軟體使用情形)回傳至專業防盜版偵蒐機構「Cylynt」自動排序作成「E-gress偵測報告」,安矽思公司可透過帳號密碼連結該機構之網頁,下載違法使用者之相關資料如甲證10-1附件壹之Cylynt偵測報告所示;系爭軟體下載安裝完成之後,使用時始會偵測是否為盜版軟體的使用,業據安矽思公司提出安矽思軟體安裝流程圖、授權許可表、安矽思軟體授權協議中英文對照版本(甲證3至5)為證,並經證人鄭鎧杰於另案(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智易字第12號熊國偉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下稱士林地院111智易12案)證稱:伊任職利明顧問有限公司,從110年下半年開始受安矽思公司委任進行軟體使用上的查核;ANSYS有盜版軟體的偵測機制,因受各地區各國的個資法規範,所以偵測機制偵測到軟體正式版、試用版、學生版等合法使用,不會做任何記錄,但若為非法的授權,同時使用一定時數,它才會做偵測等語(甲證37之審判筆錄第11至12、13、17頁,原審卷四第191至192、193、197頁),堪信為真實。

㈡熊國偉下載「Solidsquad破解版」之侵權軟體於其自有筆記型電腦,並自109年4月29日起至同年5月18日止使用之:⒈甲證10-1報告第4、6至19頁記錄侵權期間自109年4月29日起至同年5月18日共計38筆使用紀錄,其中同年4月29日使用Q3D軟體1筆、同年4月30日使用Q3D軟體5筆及SIwave軟體2筆、同年5月1日使用Q3D軟體2筆、同年5月2日使用Q3D軟體4筆、同年5月3日使用Q3D軟體8筆及SIwave軟體2筆、同年5月4日使用Q3D軟體6筆及SIwave軟體2筆、同年5月5日使用Q3D軟體1筆及SIwave軟體1筆、同年5月6日使用Q3D軟體2筆、同年5月18日使用Q3D軟體2筆(原審卷三第192、194至207頁)。⒉甲證10-1報告第6至19頁之「Browser Email Address」欄位記錄登入使用之使用者信箱為「michael_shi0000000ampionmicro.com.tw」,參照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網頁截圖、熊國偉臉書網頁截圖(甲證26、27)可知,「championmicro」為虹冠公司英文名,「michael_shiung」為熊國偉之英文名,足見上開電子郵件信箱為虹冠公司派發予熊國偉使用。⒊甲證10-1報告第20至26頁記錄109年5月18日第2筆使用紀錄之侵權詳細資訊(原審卷三第208至214頁),其中「Custom Data」之「Custom3」欄位經展開後記載「"issuer":"Team SolidSQUAD-SSO"」等文字(原審卷三第214頁),依安矽思公司稱甲證10-1報告之「Custom Data」的「Custom 1、2或3」欄位會記錄關於系爭軟體如何遭到破解或盜取的資訊(原審卷二第315頁)。而依Google網路查詢截圖(甲證12),「SolidSQUAD」為網路上專門破解正版軟體之團體,故該次使用之系爭軟體係使用「Solidsquad破解版」之侵權軟體。另甲證10-1報告記錄109年5月6日第3筆使用紀錄、同年5月3日第20筆使用紀錄、同年5月5日第5筆使用紀錄之侵權詳細資訊(原審卷三第215至227頁),亦有記載「SolidSQUAD」相關之內容。又綜觀前述甲證10-1報告38筆使用紀錄,「Hostname」欄位記錄安裝系爭軟體之電腦名稱為「laptop-kbm790fe」,相同的MAC序號「04:EA:56:63:B7:A3」。可證該38筆使用紀錄之系爭軟體皆為相同之軟體即「Solidsquad破解版」之侵權軟體,而安裝該系爭軟體之電腦設備即熊國偉同一筆記型電腦(laptop-kbm790fe)。⒋甲證10-1報告第6至19頁之「Google Maps」欄位記錄侵權使用系爭軟體之地點座標分別為(25.1055,121.7428)、(25.1055,121.7427),及(25.0608,121.6482)、(25.0608,121.6481)、(25.0607,121.6481),經對照Google Map網頁定位經緯度搜尋之截圖(甲證28至30),該等座標分別對應熊國偉位於○○市○○區住處、虹冠公司位於新北市汐止區之市場業務部,可見熊國偉分別在其住處及虹冠公司之辦公處所以其筆記型電腦使用侵權軟體「Solidsquad破解版」。⒌由甲證10-1報告「Public IP」欄位記錄侵權使用者使用之IP位置,包含「61.31.92.120」、「211.20.75.147」、「118.168.58.160」等(原審卷三第195至207頁),其中「211.20.75.147」與虹冠公司之註冊IP(甲證19)完全一致。⒍以上皆與熊國偉自承其109年3月時於基隆自家網路,以自有之筆記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