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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 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2026-01-15)

其他/待認定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15 案號:民著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彩虹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 被告勝訴:原告上訴遭法院駁回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民著訴字第7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凱秝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建凱

訴訟代理人 薛秉鈞律師戴心梅律師陳彥澄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馬沙溝海洋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彩虹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陳俊良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14年10月9日本院112年度民著訴字第78號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繳納裁判費;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内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及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6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正本後7日內依規定補正,該裁定已於114年12月31日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3紙在卷可稽。惟上訴人迄今仍未依上開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答詢表在卷為憑,依前揭說明,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智慧財產第三庭法 官 李郁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書記官 張玫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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