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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4 年審裁字第 88 聲請人因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2025-08-07)

其他/待認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88 2025-08-07 案號:審裁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喬信電池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883 號

聲 請 人 喬信電池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翁育芬

訴訟代理人 許立功 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

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不受理。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法院 114 年度台抗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漏未適用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54 點第 1 款規定,致聲請人之財產權蒙受重大損失,更侵犯聲請人依正當法律程序接受強制執行之訴訟權,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 6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所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59 條及第 15 條第 2項第 7 款定有明文。又,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所定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係賦予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認確定終局裁判解釋及適用法律,有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重要意義,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時(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立法理由參照),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是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如非針對確定終局裁判就法律之解釋、適用悖離憲法基本權利與憲法價值,而僅爭執法院認事用法所持見解者,即難謂合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法定要件。

三、核其聲請意旨所陳,僅屬以一己之見,爭執法院認事用法所持之見解,難謂已具體敘明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就法律之解釋、適用,究有何誤認或忽略何等基本權利之重要意義,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是本件聲請不合法,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呂太郎大法官 蔡宗珍大法官 朱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戴紹煒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