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損害賠償(2026-07-31)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2026-07-31
案號:附民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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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192號
原 告 郭國峰
被 告 陳清志
長春貨櫃儲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致超
訴訟代理人 江世良
上列被告陳清志因本院114年度易字第84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
告於辯論終結前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
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將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佳齡法 官 顏偲凡法 官 鄭虹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簡光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