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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損害賠償(2026-07-31)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2026-07-31 案號:附民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長春貨櫃儲運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192號

原 告 郭國峰

被 告 陳清志

長春貨櫃儲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致超

訴訟代理人 江世良

上列被告陳清志因本院114年度易字第84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

告於辯論終結前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

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將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佳齡法 官 顏偲凡法 官 鄭虹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簡光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