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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 詐欺等(2026-08-20)

刑事相關(公司角色待確認)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2026-08-20 案號:金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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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5年度金訴字第350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盧志嘉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

度偵字第131、11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盧志嘉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處

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

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盧志嘉明知將金融帳戶提供他人使用,可能供作他人犯罪之用,仍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及幫助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本質、來源及去向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4年10月3日前之某日時許,於新北市金山區某統一超商門市,以交貨便之方式,將其所申設之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淡水一信帳戶)、金山地區農會信用部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金山農會帳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郵局帳戶)之提款卡,寄交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LINE暱稱「金玉有限公司」之詐欺集團成員,密碼則另以通訊軟體LINE訊息予該暱稱「金玉有限公司」之詐欺集團成員知悉,容任他人以之為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罪工具。嗣「金玉有限公司」收受盧志嘉所提供之提款卡及密碼後,旋與其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各以如附表所示之詐術,詐騙如附表所示之人,致如附表所示之人均不疑有他,而陷於錯誤,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各將如附表所示之金額款項,匯入如附表所示之帳戶內,該等款項旋遭該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一空,以隱匿、掩飾上開犯罪所得之去向。嗣因如附表所示之人於匯款後發現有異,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陳佑丞、張培原、高強凱、黃聖棻、邱保瑞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金山分局報告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得心證之理由:訊據被告盧志嘉固坦承將本案淡水一信、金山農會、郵局帳戶之提款卡寄交予真實姓名不詳,通訊軟體Line暱稱「金玉有限公司」之人,並以Line訊息傳送提款卡密碼予對方,但否認幫助詐欺或幫助洗錢之犯意,辯稱:我沒有拿到錢,我是被害人,「金玉有限公司」跟我說有歐洲補助,「金玉有限公司」跟我說有很多人的補助都有下來,是「金玉有限公司」找我,傳Line跟我說,我就回覆他,網路上查不到「金玉有限公司」等語。經查:

㈠被告上開坦承部分,業據其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程序時均供承在卷,並有被告提供之與詐欺集團成員間對話紀錄截圖、金玉投資有限公司合約書各1份;又附表所示之告訴人分別於附表各編號所示時間,遭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各編號所示方式詐騙,致渠等均陷於錯誤,各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至附表各編號所示帳戶,旋遭詐欺集團提領近空等事實,為被告所不爭執,且有告訴人等於警詢中之指述、告訴人陳佑丞提供之與詐欺集團成員間之對話紀錄截圖、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各1份、告訴人張培原提供之與詐欺集團成員間之對話紀錄截圖、板信商業銀行ATM匯款交易明細各1份、告訴人高強凱提供之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各1份、告訴人黃聖棻提供之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各1份、告訴人邱保瑞提供之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各1份、本案郵局帳戶之帳戶基本資料1份、本案淡水一信帳戶、本案金山農會帳戶之帳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各1份在卷可稽,此部分之事實堪以認定。

㈡被告否認有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主觀犯意,而以前揭情詞置辯。惟查:⒈按刑法之故意犯,可分為直接故意與不確定故意,所謂不確定故意即指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反其本意,刑法第13條第2項定有明文。是被告若對於他人可能以其所交付之金融機構帳戶,進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罪行為,已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反其本意,自仍應負相關之罪責。因此,如行為人對於他人極可能將其所交付之金融機構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等資料,供作詐欺取財及洗錢等犯罪行為之工具使用一事,已有所預見,但仍抱持在所不惜或聽任該結果發生之心態,而將帳戶資料交付他人,無論其交付之動機為何,均不妨礙其成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一般洗錢之不確定故意。⒉又按金融帳戶事關存戶個人財產權益之保障,屬個人理財之工具,若與存戶之提款卡及密碼結合,專屬性、私密性更形提高,除非本人或與本人具密切親誼關係者,難認有何正當理由可自由流通使用該提款卡,稍具通常社會歷練之一般人亦應具備妥為保管該等物品,縱有特殊情況,致須將該等物品交付予自己不具密切親誼之人時,亦必深入瞭解該他人之可靠性與用途,以防止遭他人違反自己意願使用或不法使用之常識,且提款卡及密碼等有關個人財產及身分之物品,如淪落於不明人士手中,極易被利用為與財產有關之犯罪工具。是依一般人通常之知識、智能及經驗,均能知悉將帳戶資料交付他人,即可能使取得帳戶資料者藉帳戶取得不法犯罪所得,且隱匿帳戶內資金之實際取得人之身分,以逃避追查。亦即,依當前社會一般人之智識程度與生活經驗,對於非依正常程序要求提供金融帳戶提款卡或密碼者,預見其極可能係為取得人頭帳戶供作犯罪工具使用,已屬一般生活常識。⒊查被告提供本案淡水一信、金山農會、郵局帳戶時已成年,學歷國中畢業,從事土木工程板模工作,足認被告具有一定之智識程度及社會經驗,故其對於提供金融帳戶可能作為詐騙集團成員提領詐騙犯罪所得使用,詐騙集團成員於提領後會產生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訴追、處罰效果等現今社會之情況,應當知之甚詳。又被告於警詢中稱:不認識「金玉有限公司」之人,沒有該人之真實年籍資料可提供給警方(見115年度偵字第1112號卷第27頁),又於偵查中稱:沒有與對方見過面及視訊過、不知道安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在做什麼等語(見115年度偵字第1112號卷第85、86頁);於本院準備程序中稱:網路上查不到「金玉有限公司」等語,可知被告與對方僅透過網路相互聯繫,其等均未曾見面,被告對於「金玉有限公司」及與其聯繫之人的真實姓名、年籍資料、任職公司名稱皆一無所悉,顯非被告熟識、瞭解或任何具特別信賴關係之人,被告根本無從確保對方獲取本案三帳戶資料之真實用途,更無從確保其合法性,被告全然無法掌控及確認,即貿然將上開帳戶提供予真實年籍不詳之人使用,足徵被告在主觀上具有容任對方持本案3帳戶作違法使用之不確定故意。

㈢綜上所述,被告及其辯護人所辯,均不足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犯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犯洗錢罪。

㈡被告以交付本案淡水一信、金山農會、郵局帳戶之一行為,幫助詐欺集團成員詐欺如附所示之人,並幫助隱匿該等詐欺犯罪所得,係一行為觸犯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一般洗錢罪及同時侵害數人財產法益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從一重論以幫助犯一般洗錢罪。

㈢被告係基於幫助之意思,參與洗錢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恣意提供其金融帳戶予他人,容任他人從事不法使用,助長詐欺犯罪風氣之猖獗,掩飾或隱匿詐欺取財之款項,增加被害人尋求救濟及治安機關查緝犯罪之困難,嚴重危害財產交易安全與社會經濟秩序,實屬不該,犯後否認犯行,未與告訴人等達成和解或賠償其損害,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手段、情節、提供之帳戶數量、告訴人等人所受財產損失程度,及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陳之教育程度、工作、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及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美文提起公訴,檢察官張長樹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 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曾禹晴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

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

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

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款帳戶 1 陳佑丞 (提告) 114年10月2日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透過社群軟體TELEGRAM以單純交友為前提認識告訴人陳佑丞,復向告訴人陳佑丞佯稱:激活澀約https://sexy6688.vip/#/Login會員需要匯款云云,致告訴人陳佑丞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4年10月3日 16時25分許 5萬元 本案金山農會帳戶 114年10月3日 16時25分許 5萬元 2 張培原 (提告) 114年10月2日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希C」之詐欺集團成員,透過社群軟體INSTAGRAM要求告訴人張培原加入「台灣彩券股份有限公司」LINE群組,並向告訴人張培原佯稱:中獎機率高達95℅以上,要繳入會費云云,又有LINE暱稱「陳信良」之詐欺集團成員向告訴人張培原佯稱:有今彩539數據研究中心系統,需先墊付保證金、加值等,方能在大群內得知樂透明牌號碼云云,致告訴人張培原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4年10月4日 16時40分許 3萬元 本案淡水一信帳戶 3 高強凱 (提告) 114年10月4日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暱稱「嘉欣」之詐欺集團成員,透過社群軟體臉書要求告訴人高強凱與其加LINE、下載飛機軟體,並向告訴人高強凱佯稱:投資還能交友,匯款加入會員後,可儲值投資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高強凱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4年10月4日 16時31分許 7萬2,000元 本案金山農會帳戶 4 黃聖棻 (提告) 114年10月2日 21時48分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 員,透過社群軟體INSTAGRAM向告訴人黃聖棻佯稱:販賣BLACKPINK的演唱會門票C8區2張,並透過TIXINN網站交易門票云云,致告訴人黃聖棻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4年10月7日 1萬元 本案淡水一信帳戶 5 邱保瑞 (提告) 114年10月間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社團管理員-敏敏」之詐欺集團成員,透過社群軟體TELEGRAM向告訴人邱保瑞佯稱:儲值相應金額,可經營澀約Party終端實時投票數據系統來獲利,又要求加入暱稱「數據專員-辰辰」之帳號,該詐欺集團成員向告訴人邱保瑞佯稱:登入https://sexy6688.vip/#/Login平台可激活多種方案數據以保障收益云云,致告訴人邱保瑞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4年10月4日 16時52分許 1萬3,000元 本案金山農會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