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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價金等(2026-01-13)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13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好友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09號

上 訴 人 冉啟芳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好友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等間本院113

年度訴字第509號返還價金等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0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書記官 顏培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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