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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6-05-19)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5-19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觔斗雲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16340號

債 權 人 蕭仁宗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觔斗雲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強制

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觔斗雲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提存所114年度存字第2198號之擔保金,依前揭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

三、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