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變賣遺產(2026-07-30)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聲 請 人 游弘誠律師即楊明如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賣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被繼承人楊明如所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准予變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一、按遺產管理人為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經親屬會議之同意,得變賣遺產;親屬會議不能或難以召開者,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得由有召集權人或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處理之,民法第1179條第2項後段、第1132條分別定有明文。是於親屬會議無法召開時,遺產管理人為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應聲請法院許可後變賣遺產。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2年度司繼字第248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楊明如之遺產管理人,並經本院112年度司家催字第28號裁定准予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該公示催告期間業已屆滿。茲因被繼承人生前債務本金已達新臺幣(下同)3,100餘萬元,然其所遺現金遺產僅48,954元,另被繼承人所遺土地經強制執行拍賣程序終因無人應買而終結,其最低拍賣價格2,080萬元亦顯不敷清償上開債務,是聲請人為清償債權,自有變賣被繼承人遺產之必要,爰依法聲請准予變賣被繼承人如附表之有價證券等語。
三、經查,被繼承人死亡後,其全體繼承人均拋棄繼承,且其親屬會議未於法定期間內選定遺產管理人,本院爰依聲請選任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12年度司繼字第248號卷宗核閱無訛。揆諸前開事實,自難期被繼承人之親屬會議能召開,進而同意聲請人變賣被繼承人之遺產,執此,聲請人聲請本院許可變賣被繼承人之遺產,自屬有據。又聲請人任遺產管理人期間,已向本院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家催字第28號裁定准予為公示催告在案,現公示催告期滿,然被繼承人之債務仍未清償,亦有聲請人提出之遺產清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函、債權人清冊、債權人民事陳報狀暨債權證明文件、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資料影本等在卷可稽,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12年度司家催字第28號卷宗查核屬實。是聲請人為清償債權,確有變賣遺產之必要,依前開規定,其聲請准予變賣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編號 股票名稱 股數 1 台灣卜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000股 2 元大證券(無敵) 5股 3 無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8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