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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 返還信用卡消費貸款(2026-08-27)

消費/小額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2026-08-27 案號:基原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基原小字第6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蘇筱琪

被 告 林靖威(原名林永祥)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6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肆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

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

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姜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承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