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Biz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 給付分期價金(2026-06-17)

消費/小額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2026-06-17 案號:基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基小字第392號

原 告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丘家秉

訴訟代理人 李東翰姜宥芯

被 告 ANNISA FITRI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

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仟參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

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

違約金新臺幣玖佰參拾參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玖仟參佰參拾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同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准原告訴訟代理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民事事件涉及外國人或外國地者,為涉外民事事件,內國法院應先確定有國際管轄權,始得受理,次依內國法之規定或概念,就爭執之法律關係予以定性後,決定準據法即應適用之法律(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259號裁判意旨參照)。次按關於涉外事件之國際管轄權誰屬,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固未明文規定,惟受訴法院尚非不得就具體情事,類推適用國內法之相關規定,以定其訴訟之管轄(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1004號裁判意旨參照)。再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法律行為發生債之關係者,其成立及效力,依當事人意思定其應適用之法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0條第1項亦有明文。查被告係印尼人,此有內政部移民署民國115年2月13日函文及所附居留資料附卷可稽,可知,本件訴訟具有涉外因素。再者,被告住所地在新北市萬里區,此有上開內政部移民署函文及所附居留資料在卷可考,可知,本院為管轄法院。又原告主張兩造間訂立通訊手機產品買賣契約(下稱系爭契約),然被告尚積欠部分價金等語,可知,本件係因法律行為發生債之關係,則其效力,應依當事人意思定其應適用之法律。而系爭契約第14條約定,凡因本契約而涉訟者,雙方同意適用中華民國法律等語,從而,本件即應以我國法作為準據法。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114年2月8日以分期付款買賣之方式,而與原告訂立系爭契約,向原告購買REDMI 14T PRO 12+256GB灰手機(下稱系爭手機),雙方約定分期買賣價款總計新臺幣(下同)27,990元,分9期繳交上開買賣價款(每期應繳3,110元),被告應於次月起之每月8日前給付,倘有任何一期遲繳,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並應按週年利率16%計付遲延利息,暨以未清償價金之10%計算之違約金。而被告業已領取系爭手機,然僅繳納6期,即未為給付,以致喪失分期利益(尚欠3,110元×3期=9,330元)。為此依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兩造間之通訊譯文、系爭契約、繳款查詢紀錄、配送明細、條碼製作紀錄等件為證,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表明證據或有利於己之答辯,本院綜合上開證據調查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可採。從而,原告依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判決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依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再準用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酌情宣告被告預供相當之擔保金額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1,500元,此外核無其他費用之支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並應由被告負擔。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第91條第3項、第436條之20、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瓊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