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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 給付分期價金(2026-08-27)

消費/小額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2026-08-27 案號:基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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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基小字第490號

原 告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丘家秉

訴訟代理人 李東翰姜宥芯

被 告 ANDI LIM (中文姓名:林業山)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

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伍拾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參仟柒佰伍拾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同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准原告訴訟代理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13年5月20日以分期付款買賣之方式,向原告購買IPhone 15 Pro Max 8+256GB;雙方約定分期買賣價款總計新臺幣(下同)5萬6,250元,被告應自113年5月21日起至114年1月12日止,分9期繳交上開買賣價款(每期應繳6,250元),倘有任何一期遲繳,被告即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並應按週年利率16%計付遲延利息,暨以未清償價金之10%計算之違約金。惟被告僅繳納4萬3,750元,尚欠1萬2,500元及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為此依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通訊手機產品買賣契約、繳款查詢紀錄、通訊影像譯文、對話紀錄截圖、配送明細等件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表明證據或有利於己之答辯,本院綜合上開證據調查結果,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可採。從而,原告依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判決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1,500元,此外並無其他費用支出,爰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並應由被告負擔。

六、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姜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承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