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 清償借款(2026-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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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2026-08-19
案號:基小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基小字第550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羅元嶸朱彣彥
被 告 林耀偉
林志強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19日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伍仟貳佰陸拾伍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維仁
【附表】
編號 尚欠本金 (新臺幣) 利 息 違 約 金 期 間 (民國) 週年利率 期 間 (民國) 週年利率
① 75,265元 自114年9月7日 至115年1月15日 1.775% 自114年10月8日 至115年1月15日 0.1775% 自115年1月16日 至清償日 2.775% 自115年1月16日 至115年4月7日 0.2775% 自115年4月8日 至清償日 0.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