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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聲請更生(2026-06-25)

消費/小額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6-25 案號:消債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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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更字第3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吳祈穎

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吳祈穎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六月二十五日下午五時起

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16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積欠債務總金額新臺幣(下同)305萬1,464元,聲請前2年內收入共90萬7,385元(即每月收入約3萬7,80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名下財產僅有一輛車牌號碼000-0000之機車(其上設有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之動產擔保),每月尚需支出扶養母親(扶養義務人為聲請人及其兄弟共3人)之費用,因此扣除必要生活支出以後,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形,且聲請人曾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協商不成,爰依法向本院聲請更生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戶籍謄本、薪資明細、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活期儲蓄存款明細等件為證,此情先堪認定。

㈡、依聲請人民國113年度、11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載,其總收入分別為50萬7,900元(即每月收入約4萬2,325元)、48萬8,054元(即每月收入約4萬0,671元),堪認聲請人平均每月收入約4萬1,498元。再依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公告之115年度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為1萬5,515元,以其1.2倍為1萬8,618元(計算式:1萬5,515元×1.2=1萬8,618元)計算;復觀諸聲請人所提出之戶籍謄本,堪認聲請人主張其須扶養母親(扶養義務人為聲請人及其兄長共3人)為真,則聲請人每月必要支出應為2萬4,824元(計算式:1萬8,618元+【1萬8,618元÷3人】=2萬4,824元),足認聲請人每月至多僅能清償1萬6,674元(計算式:4萬1,498元-2萬4,824元=1萬6,674元),每年可供清償債務之餘額約20萬0,088元(計算式:1萬6,674元×12月=20萬0,088元)。

㈢、再依聲請人提出之債權人清冊及債權人陳報之債權額,聲請人無擔保債務累計已達283萬9,615元(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11萬4,870元;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12萬1,736元;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126萬1,530元;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4萬9,436元;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4萬9,084元;匯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6萬7,675元;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2萬2,549元;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萬5,924元;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6萬6,598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5萬0,213元);至聲請人所陳其名下MCQ-3797之機車(其上設有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之動產擔保,惟聲請人113年度、114年度財產清單上查無該機車或其他財產),其價值亦遠不足以抵沖前揭債務。準此,參考消債條例第53條第2項第3款規定,更生方案最終清償期原則為6年,例外得延長為8年;而倘聲請人每年以上開餘額20萬0,088元清償債務,縱未計入仍持續累增之利息、違約金,至少仍須清償約14年(計算式:283萬9,615元÷20萬0,088元=14年,年以下四捨五入),已逾前述消債條例第53條第2項第3款所定最終清償期。是衡酌聲請人之財產狀況及目前清償債務之能力,堪認聲請人客觀上確實有不能於合理之相當期間內,清償旨揭債務之情事,自有藉助更生制度調整其與債權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俾重建其經濟生活之必要。

四、綜上所述,依聲請人之財產、收入及負債狀況,堪認聲請人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且聲請人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亦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核屬有據,爰裁定准予更生,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姜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承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