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等(2026-07-22)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22
案號:重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48號
上 訴 人 暉倫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承賢
上 訴 人 朱柏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基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8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萬2,65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7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曹庭毓法 官 石蕙慈法 官 姜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書記官 洪承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