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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2025-08-15)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8-15 案號:基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觔斗雲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基簡字第528號

上 訴 人 觔斗雲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柏棠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蕭仁宗間本院113年度基簡字第528號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1,255,72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363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書記官 翁其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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