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保險金(2026-07-14)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14
案號:保險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保險字第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孟嘉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孟益因本院114年度保險字第5號給付保
險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
臺幣(下同)771,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51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書記官 林逸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