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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5-09-04)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04 案號:司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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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32905號

債 權 人 吳彥佐

債 務 人 陳凱綸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係聲請執行債務人對於第三人富胖達股份有限公司、立新交通工程器材有限公司、力澂工程企業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而查,依債權人提出綜合所得各類清料清單,本件執行標的物所在地及應執行行為地在臺北市信義區、臺北市內湖區、嘉義縣中埔鄕,故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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