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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不當得利(2026-08-2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8-27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得禾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07號

上 訴 人 基隆市安樂國民小學

法定代理人 陳建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得禾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14年度訴字

第207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7萬3,6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1

,2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書記官 翁其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