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不當得利(2026-08-2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8-27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07號
上 訴 人 基隆市安樂國民小學
法定代理人 陳建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得禾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14年度訴字
第207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7萬3,6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1
,2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書記官 翁其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