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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借款(2026-07-14)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14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尚穩電梯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904號

上 訴 人 尚穩電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益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捉好攝影有限公司間因114年度訴字第904

號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67萬1,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3,56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書記官 王叙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