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借款(2026-07-14)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14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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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904號
上 訴 人 尚穩電梯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徐益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捉好攝影有限公司間因114年度訴字第904
號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67萬1,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3,56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書記官 王叙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