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保險金(2026-08-06)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8-06
案號:保險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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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保險字第3號
原 告 張偉民
被 告 安達國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崇言
訴訟代理人 江宇鈞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安達國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
金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28,630元【計算式:500,000元+500,000×(1+209/365)×10%=528,6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依前開期限補繳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石蕙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其餘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維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