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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公示催告(2026-08-18)

其他/待認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8-18 案號:司催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柏宏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催字第46號

聲 請 人 隆航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芷辰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二十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佳偉
附表
附表:115年度司催字第46號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帳 號 票面金額(新臺幣) 發 票 日 (或到期日)(民國) 支票號碼 001 柏宏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隆航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基隆第一信用合作社百福分社 0130100000276 2,363元 115年7月31日 0917129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註一:舉例說明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

院於某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

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月30日起3個月內,即同

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

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